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要里德賠償,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那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終止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任何附帶條件。確定是因生產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續訂合同,但必須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另一方續訂合同。否則,所續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續訂行為本身也是違法的;
2、合同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即不辦理續訂合同手續,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源于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往往會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為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續訂手續時不合法或不完備。比如,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協商,不經勞動者簽字,而是由他人代為辦理。通過這種方式續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會禍害無窮。勞動者一方一旦不承認續訂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辭而別的行為,企業的損失無從追究。
三、主動辭職能得到賠償嗎
在現實生活中,鑒于員工主動辭職不能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不少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無論何種原因都讓勞動者打一份辭職報告或填寫一份《辭職申請表》,并聲稱只是履行離職手續。而事實上是他們在給勞動者設置陷阱,因此勞動者切莫輕言辭職,以免上當受騙。
勞動者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