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3年的合同中途離職可以
一、與單位協商解除合同
這是首選的一種方案。如果與單位有協商的可能性,盡量去協商解決。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無意在公司做下去的話,那么從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來說,留下這個員工其實也是有害無益的。
在協商解決的時候,員工要注意如下幾點:
1、違約金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在員工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單位可能會向員工要求支付此違約金。在協商的時候,員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法,因為北京市地方法規明確規定有違約金不能超過員工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超過部分,法律將不予認可。
2、進行工作交接,并拿到離職交接單
交接單應該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個人各執一份。應當注意,員工應當拿到一份原份,而且此原件經過了雙方的簽訂或者蓋章的認可。
3、拿到退工單或者離職證明
需要注意的也是需要拿到原件。
二、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此解除權又稱為預告解除權。這種解除權不需要單位的同意,只要員工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單位,不管單位是否同意,到期后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都已經解除。此解除權需要注意的事項計有:
1、注意合同中有無雙方所約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脫密期規定
如果合同中有此規定的話,員工提前通知的時間就應當依照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此點需要注意。
2、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書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簽收的話,則保留好簽收件;如果單位不簽收的話,建議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憑證,還要注意的是在寄出憑證上一定要寫清楚寄出的是什么東西。
3、在通知期內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4、積極辦理交接
如果單位不與職工辦理工作交接的話,就再向公司發一封函,告知辦理交接的期限,過此期限則不對公司負交接不當的后果。
最后需要明確的是,這種方式雖然可以達到離職的目的,但是,這種行為仍然是一種違約行為,最終仍然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這種違約責任也是以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為前提的。
三、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就對單位行使單方即時生效的解除權
此種權利的法律依據在于《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這些規定中有互相重復的地方。
行使此權利需要注意的事項為:
1、通知一定要書面化,如前方式同
2、一定要積極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并保留交接單
3、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將解除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寫清楚
4、這種權利的行使如果得當的話,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
5、這種權利如果行使得當的話,除了試用期內辭職之外,其它情形,還可以向單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