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制員工能被辭退嗎
合同制員工如果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對合同制員工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合同制員工與編制員工的區別
編制是國家為避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任意增加工作人員的人數,來控制國家財產開支的措施。國家財政以及人事部門按實際工作需要,來確定各單位的崗位和人數,并且登記在冊,這就是編制。如果某個機關擅自招收人員,國家的財政不予開支,被擅自招收進來的人員的工資將只能由該單位自行解決,而被擅自招收進來的人員即為不在編的人員。這些被擅自招收進來的不在編人員,雖然也能在該單位工作,但在實際上并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能視為該單位招錄的員工,只可參照企業員工的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同員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來調整單位與員工的關系,享受勞動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即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合同制則具體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書面的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以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合同制的工作和編制的工作,二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工作的穩定性,因為合同制的工作期限是按由合同約定的時間來執行的,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有權不繼續簽訂用工合同。而編制的工作的工作期限是到你退休為止。事業單位聘任合同制和事業編制是兩個概念。首先成為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然后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需要跟單位簽聘任合同。
三、合同制職工如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
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并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