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中,我們常看到這樣的場景,因為某些觀點不合,員工被老板隨意的辭退。可是親們,這只是藝術創作,源于生活卻高于生活。在現實中,辭退員工可不是件能任性而為的事情。如果不合理、不合法,員工完全能維權,從企業身上“咬塊肉”。
近年來,企業因“莫須有”的罪名任性辭退員工的現象層出不窮,有些理由,甚至低能到讓人發笑。小編特意整理了幾個最近發生的真人真事:
1、與父母吵架遭辭退
最近王小姐十分心煩,因為自己的工作莫名其妙地丟了。她告訴筆者,她沒了工作的原因很簡單,僅僅只是因為和父母大吵了一架。
“也怪我自己不好,和父母吵架還發了朋友圈。”王小姐回憶道,一天晚上,自己因為家中瑣事和父母起了爭執,一氣之下在朋友圈里列下“數條罪狀”痛斥父母。她本以為這種家事沒什么太大的影響,甚至過一夜后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誰知道這樣一條發到朋友圈的信息,卻被不少公司同事、領導看見了。“不少同事還勸我趕緊刪,可那時在氣頭上,誰還管這么多啊!”
第二天,當王小姐上班時,主管把她請進了辦公室。“他暗示我有可能會被公司處分。”到了下班前,對于王小姐的處罰張貼在了公司的內網上:違反公司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違反交通規則被辭退
日前,小戴因為駕車違反了交通規則,既被有關方面罰分扣錢又遭到了公司的開除。
他告訴筆者,公司雖然有明確規定,嚴重違紀者公司一律開除,但他真的沒想到會因為違反交通法規這樣的事被開除。“我是因為上班怕遲到違反交規才被處罰的,早知道這樣,我還不如多等一等。”他說,那天早上由于比原先上班時間晚了半小時,在路上他的車速開得比較快,趕了幾個紅燈,總算趕在上班時間前趕到公司。
可是,小戴闖紅燈的行為已經被電子警察記錄了下來。一周后,當他上網查詢自己的行車違規記錄時,發現自己當天早上超速、搶燈的行為赫然在列。但他沒放在心上,“不就是違規嘛,最多罰個錢、扣個分,撐死重考駕照。我要是上班遲到了說不定工作還丟了呢。”但讓他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工作真的丟了。
而對于解約,企業給出的理由,同樣也是“違反公司規定”。
律師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對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規定了六種情形,其中:勞動者有(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在規章制度里將被追究行政處罰責任,列為可以作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么解除行為合法有效。
但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條又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制定時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的民主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又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