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務員接待禁酒令于9月出臺,從有關方面獲悉,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深入推進作風建設,維護黨政機關良好形象,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發《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
據了解,《規定》明確提出:即日起,自治區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在自治區范圍內所有的公務接待一律禁止飲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需飲酒的,報本級紀檢機關審核批準;對違反規定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要求:各級黨組織要自覺肩負起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決定上來,牢固樹立《規定》就是“高壓線”的意識,堅決做到令行禁止,不闖“紅燈”,不打“擦邊球”。
要結合《規定》要求,細化完善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嚴格公開“三公”經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從源頭上防止問題發生。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采取各種方式,及時發現、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對執行《規定》不力、違規飲酒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在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的同時,堅決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關于認真貫徹《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的通知
團機關各部門、各基層單位:
現將《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轉發你們,請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從嚴處置。
附件:《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
二十二團黨委督查室
9月28日
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黨委十條規定精神,深入推進作風建設,持之以恒糾正“四風”,維護黨政機關良好形象,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自治區范圍內所有的公務接待一律不準飲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需飲酒的,報本級紀委(紀檢組)審核批準。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接待,是指符合《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接待活動。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一律不準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任何酒類。
第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七條 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管轄范圍內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頻發,或者因發生違反本規定行為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黨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商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部門承擔。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