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一年半,商業健康險個人稅收優惠試點再有新進展。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歡迎大家閱讀!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三部門聯合發文,決定從7月1日開始,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在去年31個城市的基礎上推廣到全國。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險(以下簡稱“個人稅優健康險”)采取國家稅收讓利的方式,補足了我國醫療健康體系中最后一個“短板”,意義不可以說不重大。
個人稅優健康險的展開和推廣,還存在一些外部環境和產品設計等方面的約束,健康險還是要避免在未來出現“叫好不叫座”的情況。
制約因素
首先,我國是財政收入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納稅人的數量比例很少,個人健康險的稅優政策敏感度不高。
目前,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目標消費群體主要是納稅人。但是,我國是間接稅為主的國家,以2017年為例,個稅只占財政預算收入的6.3%,其中,工薪稅就更少了,大約只占3.8%。所以,在我國,稅優型福利制度的敏感度很低,撬動市場的力度彈性很差。比如,在試點城市武漢,去年購買個人稅優健康險的人數是2232人,但能享受到免稅的人數僅為705人。就是說,三分之二的投保人不是納稅人。
其次,我國的個稅實行的是分項所得稅制,投保人離不開企業單位,個人稅優健康險的可及性很差。即使對工薪稅納稅人而言,在分項所得稅制下,也離不開企業和單位而單獨去保險公司或銀行窗口購買健康保險產品,這就更加限制了工薪稅納稅人的投保積極性。因為稅優的實施只能由單位代扣代繳,而不像采取綜合所得稅制的國家那樣,個人可以離開單位在社會上自由購買,年底集中可以退稅。
再次,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產品規定具有明顯的準公共性,保險公司在市場啟動階段會很困難。監管部門考慮到稅優政策支持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帶有明顯的準公共產品性質,對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產品設計做出了許多重要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惠民特征有三個:一是投保人可以帶病投保,不得因病拒保和續保;二是簡單賠付率不得低于80%,不夠80%的差額部分須返還到個人賬戶;三是不得強制要求投保人變換保險公司。
這三個要求是硬性的,對保護投保人的權益至關重要,但對保險公司的精算能力和產品設計來說則提出了嚴峻挑戰,稍有偏差就出現虧損,這就使保險公司在承保健康險時非常小心謹慎。
此外,免稅額不高,降低了健康險對中等收入群體和高收入群體的邊際效用。每年免稅額2400元,對月收入1萬元的納稅人來說,每年只能節省480元的個稅,每月才節省40元。這點錢對中等收入群體和高收入群體來講,其吸引力不是很大,激勵性不是太好,他們不會太在乎節省這點個稅。
政策建議
上述分析也說明,個人稅優健康險在全國的鋪開和推廣有賴于總體稅改環境的改善,也有賴于政府部門推廣的力度。
無疑,應加快稅制深化改革的步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和“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稅制的這兩個“逐步”改革已經提出二十多年,改革正穩步推進。稅制改革到位之時,就是健康險大踏步前進之日。
另外,應鼓勵保險公司加大健康險的研發力度和銷售力度。必要時,對承保稅優健康險的險企在一定年限內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政策。例如,對這個險種的稅收給予一定的減免,以鼓勵更多的險企參與進來,鼓勵承保的險企研發更多的產品,對表現好的險企和產品給予稅收減免的鼓勵。
不容置疑的是,還應鼓勵險企加大對這個特殊的稅優健康險的宣傳力度。險企要有針對性地、分層次地開發潛在市場,重點是低收入群體。眾所周知,健康險的產品設計復雜,保單很難讀懂,低收入群體最需要健康險,但這個群體的受教育程度較低,對保單的理解力不如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體。應鼓勵險企增加宣傳費用,對這個健康險的宣傳普及實行專款專用。
并且,應適時提高免稅比例上限。為滿足中等收入群體和高收入群體的市場需要,隨著個人稅優健康險的鋪開和市場的需要,應適時提高免稅額的上限,給險企以更大的產品設計空間,給險企更多的自由裁量權,最大限度地發揮險企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