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志和成果。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解讀
新《辦法》的修訂背景
工傷保險是重大民生,是五大社會保險之一。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工作,把其作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提升人民幸福指數的重要舉措,落實到推進“五個湖北”建設之中。2004年1月1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正式施行,湖北省同期出臺了《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10年來,湖北省工傷保險配套政策逐步完善,工傷保險覆蓋面逐步擴大。據省統計局2013年統計數據,全省城鎮從業人員1438萬,減去靈活就業人員和公務員人數,工傷保險應參保人數約900萬,實際參保人數約540萬;工傷保險基金年征繳12.6億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湖北省工傷保險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后,湖北省原《辦法》的部分內容已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修訂;原《辦法》的保障水平、覆蓋范圍有限,工傷保險的調整范圍、統籌層次及儲備金、調劑金的建立使用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規范;工傷補償、預防、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還不完善,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的功能缺失,基金抗風險能力較低。另外,對國務院有關授權事項、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也需要在新《辦法》中作好制度銜接。因此,修訂《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促進湖北省工傷保險事業發展,顯得十分有必要。
新《辦法》的主要內容
新《辦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湖北省實際修訂,分八章,共五十三條,基本參照了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體例和框架,增加了一個專章(即第六章工傷預防、醫療和康復)。新《辦法》的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工傷保險工作的責任主體。新《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工傷保險納入政府公共服務事業范圍,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務平臺,推進工傷保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工傷保險工作,所屬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第四條)。新《辦法》同時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如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按期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時及時將職工送往醫院救治;支付按規定由單位支付的有關費用(第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二)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模式。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為規范基金的統一征收、管理和使用,新《辦法》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并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同時規定未實行省級統籌前,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用于特大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補貼和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時的調劑(第八條)。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湖北省原《辦法》實行設區的市城區和省直管市由市統籌,這一政策需要統一調整為由市級統籌;二是《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指明了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發展方向,部分省份已實施省級統籌;三是有的市縣工傷保險基金存在收支失衡問題,面臨穿底的風險。而這一問題的化解,除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外,應主要通過建立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加以解決。
(三)做好新原《辦法》的調整和銜接。新《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與原《辦法》進行調整和銜接:一是按照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充完善。如《工傷保險條例》對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只明確參加醫療保險,但規定其退休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加強各險種制度之間的銜接,保持湖北省政策的連續性,新《辦法》規定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第三十五條)。為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和降低基金風險,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新《辦法》還專章規定工傷預防、醫療和康復工作(第六章)。二是對國家授權省級政府的由新《辦法》直接作出規定。如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準等。鑒于湖北省實際,新《辦法》規定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維持現行標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作適當調整,提高五、六級待遇,降低七至十級待遇。同時,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更好地維護傷殘職工的正當權益,新《辦法》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第三十六條)。三是對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做好制度銜接。如湖北省原《辦法》規定,職工因第三人侵權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在支付待遇時扣除第三人民事賠償后進行補差。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明確工傷職工享受民事賠償,不影響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用除外。考慮到國家條例的立法本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及工傷保險工作的實際,新《辦法》作了銜接性規定(第三十九條)。此外,由于《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將公務員(含參公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僅規定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考慮到社會保險的發展方向,新《辦法》明確公務員的工傷保障辦法由省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規定(第五十二條)。
新《辦法》將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增強宣傳、貫徹、落實新《辦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抓住機遇,乘勢而上,扎實推進工傷保險工作在法治化軌道上全面發展,進一步發揮工傷保險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