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25個省區市發布了居住證實施辦法,相信上海的小伙伴們也很想知道上海居住證實施辦法的具體內容吧!,不妨跟著小編一起看看吧!
上海居住證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市人口管理,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載明內容)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件號碼、戶籍所在地、簽發日期、簽發機關和證件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四條(有效期)
《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1年、3年和5年。
第五條(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用于辦理或者查詢衛生防疫、人口和計劃生育、接受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和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信息系統)
《居住證》的信息系統應當實現市、區(縣)兩級政府及其政府部門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居住證》信息系統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等的具體辦法,由市信息化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管理部門)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規定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證件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規定相關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立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承辦居住證件的受理和發放工作。
第二章 申領和發放
第八條(受理機構)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應當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申領手續。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的材料)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居住登記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和健康狀況證明外,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業的,提供綜合保險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開業等相關證明;
(二)作為人才引進的,提供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能力業績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開業等相關證明;
(三)投靠親友、就讀、進修等需長期居住的,提供相應證明。
第十條(受理)
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收到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領人,要求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居住證的發放)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出具受理憑證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證工作。
對符合申領要求的,經公安部門簽發后,由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發給《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要求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居住證》由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中心統一制作。
第十二條(信息的登記和采集)
《居住證》的基本信息由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負責登記;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基本信息的基礎上增加采集與其管理職能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工本費)
《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章 相關待遇
第十四條(子女就讀)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證》有效期限內,為其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安排就讀。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衛生防疫)
《居住證》的持有人隨行的十六周歲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歲以下的《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按規定享受本市計劃免疫等傳染病防治服務。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
《居住證》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綜合保險或者其他社會保險的,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證照辦理)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科技申報)
《居住證》的持有人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可以按規定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條(資格評定、考試和鑒定)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按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可以按規定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鑒定。
第二十一條(參加評選)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等的評選,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其他待遇)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 相關管理
第二十三條(信息變更)
《居住證》的持有人在申領《居住證》時提供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續簽)
《居住證》有效期滿,持有人需要續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0日之內,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申請辦理續簽手續。
第二十五條(掛失、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部門注銷《居住證》:
(一)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申領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
(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第二十七條(轉辦常住戶口)
《居住證》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轉辦本市常住戶口。
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具體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服務)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境內來滬人員申領《居住證》、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推諉、拖延。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就業和社會保險、房屋租賃、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與其他相關規定的銜接)
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申領的《居住證》,在原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本規定實施后,境內引進人才申領、續簽《居住證》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境內引進人才除享受本規定的相關待遇外,還享受《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一條(居住登記的辦理)
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的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明、在本市的住所證明(包括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實施細則)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依據)
根據《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載體為《上海市居住證》B證(以下簡稱B證)。
第二條(適用對象)
具有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創業的以下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B證,包括: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人員;外國專家及其他外國高層次專業人才;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其他專業人才;香港特別行政區專業人才;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才;臺灣地區專業人才。其證件識別碼分別為L、F、C、M、H、A、T。上述人員的配偶和未滿18周歲或高中在讀的子女,可以申請隨行人員,辦理隨員證。
在《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CEPA)框架內的具有特殊才能的香港高技能專才,可以放寬至大專學歷。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體范圍及條件等事項,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參照本市相關人才開發目錄確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負責B證的申請受理、核定等綜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楊浦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服務中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人才服務中心等具體負責B證的受理工作。
第四條(用人單位)
需要申請B證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向受理機構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是信譽良好,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企業、事業、社團、民辦非企業機構,以及有法人授權的在滬依法注冊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五條(首次申請材料)
首次申請B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二)有效身份證明,包括:有效護照(含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港、澳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臺灣身份證;國外永久(長期)居住證明;
(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及其他業績證明材料(留學人員需同時提供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相關留學人員證明或國家教育部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或主申請人為權利人的房產證;
(五)6個月內有效的上海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證明(持《外國專家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人員及70周歲以上人員免于提交);持中國護照人員和簽證類型為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員可以提供6個月內有效的本市二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六)待履行期限在12個月以上的聘用(勞動)合同(如系投資人,另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七)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如系外資性質企業,另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八)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外籍人員和臺港澳人員另需提供《外國專家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有隨行人員辦理B證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隨行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健康證明(18周歲以下人員免于提交健康證明);
(二)結婚證明;
(三)子女出生證明;
(四)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復印件,驗原件。
第六條(首次申請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場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機構應當自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自收到申請信息、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并由受理機構負責將核定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核定通過的申請人憑通知至受理機構拍照,并領取《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通知書》。
市社會保障卡服務中心按相關信息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
申請人憑《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通知書》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領證。
第七條(有效期限)
證件有效期限根據申請人條件核定為1至5年和10年。申請對象向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傾斜。同時,不超過有效身份證件、來華工作(就業)許可及聘用(勞動)合同有效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有效期限核定標準》(見附件)對申請人進行核定,根據申請人的年齡、學歷學位、專業類別、工作資歷、應聘職務等條件,核定相應的有效期限。
第八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的工作單位、身份證件號碼、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受理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受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材料、信息移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經核定同意后,予以變更。持證人30個工作日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領取新證。
第九條(續簽換證)
持證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由其用人單位向受理機構提交續簽換證申請材料。逾期后申請續簽換證的,按照首次申請流程重新辦理。
續簽換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六)、(七)項所規定的材料;
(二)原B證有效期限內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
外籍人員和臺港澳人員另需提供《外國專家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有隨行人員的,另需提供隨行人員有效身份證明。
續簽換證辦理流程參照第六條首次申請辦理流程。核定通過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直接出具《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通知書》,申請人憑通知書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領證。
第十條(掛失和補辦)
證件遺失的,應當及時由用人單位憑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報案證明或用人單位出具的遺失情況說明,到受理機構辦理書面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滬人社外發〔2013〕30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積分。
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申請積分對象。
第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或登記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第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一)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打印件);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
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二)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1.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歷、網絡高等學歷教育畢業證書申請積分的,需提供畢業生登記表、成績單等學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證明其教育經歷的相關材料。
2.持證人按照國家規定經統一考試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注冊類的須在注冊有效期內);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定經評審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在外省市工作期間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復評或驗證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3.持證人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證明(繳費基數和年限由社保系統提供,個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個月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數(須由所聘單位為其連續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月仍在所聘單位)。
5.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可獲得加分。
6.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三)持證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