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養犬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精心整理了中國大型犬飼養規定,希望大家喜歡!
中國大型犬飼養規定【1】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養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域內為限養區。限養區域的具體界限,由市公安機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限養區內養犬和攜犬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衛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應當依照其職責予以配合。
第四條 限養區內養犬實行嚴格限制、統一審批、分類管理的原則。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五條 未經批準,限養區內不得開辦犬類交易市場。
第六條 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科研、公園、動物園、演出團體等單位飼養的,必須經市公安機關批準。
軍隊、公安等部門飼養特種犬只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限養區內經登記飼養的小型觀賞犬,每戶只準養一只。小型觀賞犬的標準,由市公安
第八條 限養區內個人飼養小型觀賞犬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暫住戶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獨戶居住。
第九條 個人養犬的,應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
(一)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的獨戶居住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明;
(三)畜牧獸醫部門發放的家犬免疫證明;
(四)犬只照片兩張;
(五)居住地的區公安分局審核意見。
市公安機關應自收到齊全證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準養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條 經登記準予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限養區內攜觀賞犬出戶時間為二十時至次日七時。出戶時,必須掛犬牌、系犬鏈并由成年人率領。單位大型犬嚴格實行拴養和圈養,不得出戶;
(二)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體育場、娛樂場、車站等公共場所;
(三)不得攜犬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理;
(五)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六)飼養犬死亡、遺失、轉讓、贈與或隨單位、個人遷移的,應在三十日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七)飼養犬繁殖幼犬時,養犬人應在六十日以內自行處理。
未按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公安機關按無證犬處理。
第十一條 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或管理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者送醫院診治,對傷人犬應當即時送交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查。
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由責任人依法賠償其他損失。
第十二條 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檢疫或者檢查中發現狂犬時,應立即捕殺,并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指定地點深埋或者焚燒。
中國大型犬飼養規定【2】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設立養犬管理區。養犬管理區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養犬管理區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養犬人是指養犬管理區內養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工商、牧業、衛生、財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養犬實行登記、審驗和檢疫、免疫制度。未經登記、審驗、檢疫、免疫的犬禁止飼養。
第七條 養犬管理區內允許每戶飼養1只小型觀賞犬。小型觀賞犬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告。繁殖的幼犬,養犬人應當在60日內自行處理。
嚴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特殊需要經市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飼養科研實驗用犬、表演用犬和導盲犬。
軍犬、警犬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第九條 養犬證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相關材料到市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二)攜犬到牧業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對犬進行免費疫病檢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檢疫免疫證》;
(三)持《犬檢疫免疫證》到市公安機關領取《養犬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養犬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養犬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年度審驗時養犬人應當提交有效的《養犬證》和《犬檢疫免疫證》。
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管理服務費:
(一)每只小型觀賞犬第一年為500元,以后每年為300元;
(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后每年為500元。
科研實驗用犬和導盲犬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十二條 養犬管理服務費和違反本規定的罰款統一上繳市財政部門,專款專用。養犬管理及檢疫、免疫工作所需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十三條 養犬人將犬轉讓的,受讓者應當自受讓之日起15日內,持原《養犬證》到市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市公安機關應當在3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四條 《養犬證》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市公安機關申請補發,市公安機關應當在3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五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自犬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15日內,到市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中國大型犬飼養規定【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犬類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獸醫檢疫、衛生、工商、行政綜合執法、市政市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政府各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地區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發展和人口居住的實際情況劃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
本市實行養犬注冊登記和年審制度。
警犬和軍犬的飼養按有關規定辦理。
單位因警衛或科研工作需要養犬的應按本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登記養犬的,每戶只準飼養一只高度不超過25公分的小型觀賞犬。
第九條
居民應在養犬的30日內,攜犬到市獸醫檢疫部門免疫并領取家犬免疫證后,到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注冊登記,領取養犬證和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