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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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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

(2017年)

為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創新、協同、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以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為主線,根據"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的原則,突出重點地區、重點時段、重點問題,采取行政、市場、經濟、科技等綜合手段,總體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逐步減少重污染天氣,形成大氣污染防治"政府統領、部門盡責、企業施治、公眾參與"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工作目標

通過兩年努力,全省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率穩定提升,重污染天氣大幅度下降。到底,全省14個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PM2.5年均濃度比2015年下降3%以上,PM10年均濃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到2017年底,全省14個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PM10年均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長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陽市、婁底市和邵陽市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達到292天以上(優良率80%以上);衡陽市、常德市、益陽市和懷化市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達到300天以上(優良率82%以上);永州市、張家界市、郴州市和湘西自治州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達到310天以上(優良率85%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深化工業污染防治。

1、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積極研究制定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和產業布局規劃,細化功能分區,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嚴格高污染產業項目準入。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全省不再審批鋼鐵、水泥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不再審批煉焦、有色冶煉、鐵合金等高污染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其他行業新、擴、改建項目嚴格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積極化解過剩行業產能,依法淘汰落后產能。(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環保廳參與,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加快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濃度排放。2017年底前,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具備改造條件的現役燃煤發電機組和其他市州60萬千瓦燃煤發電機組實現超低排放。鼓勵W型火焰鍋爐實施超低排放升級改造。2017年底前,所有65蒸噸以上燃煤鍋爐(含小火電和熱電聯產機組)必須安裝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參與)

3、加強鋼鐵、水泥、有色等行業污染整治。加快推進鋼鐵企業脫硫除塵設施建設和改造,推進新型干法水泥企業脫硫脫硝除塵技術改造,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加強有色行業規范化整治,2017年底前,國控重點企業要達到國家清潔生產先進水平。鼓勵鋼鐵、水泥、有色等行業企業秋冬季實行錯峰生產、限產或停產檢修。(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參與)

4、推進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治理。底前,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省商務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等部門參與)

在石化企業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底前,完成石化行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參與)

(二)嚴格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

1、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積極推進錯峰上下班,緩解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提高綠色交通出行比例。優化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及周邊地區城際綜合交通體系,減少重型載貨車輛穿行主城區。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

2、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加強新生產車輛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省經信委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嚴把注冊登記和轉入關,新注冊和轉入車輛同步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加強在用機動車環保監管,認真落實排放檢測/維護(I/M)制度,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質監局參與)

底前,全省14個市州城市主要路段全面實施"黃標車"限行,并逐步擴大限行區域。(省公安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3、加快淘汰黃標車及老舊車。大力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機動車進行強制報廢。底前,全省淘汰黃標車及老舊車13萬輛。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剩余的黃標車。加強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鼓勵和支持高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

4、提升燃油品質。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力爭2017年底前在全省范圍內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做好協調保障服務,加快推進我省石油煉制企業升級改造工作。定期開展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省商務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參與)

(三)強化燃煤污染治理。

1、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77號)要求,通過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清潔能源的供應和推廣力度, 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各市州城市建成區10蒸噸及以下燃煤小鍋爐(長株潭城市建成區淘汰20蒸噸及以下燃煤小鍋爐)。底前,完成65蒸噸以下、10蒸噸以上燃煤鍋爐達標整治。(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能源局、省質監局參與)

2、積極推進煤炭清潔利用。將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燒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電廠,鼓勵電廠對附近工業園區企業實施集中供熱。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與使用,限制銷售灰份高于15%、硫份高于1%的散煤。提高煤炭洗選比例,2017年底前,全省原煤入洗率達到70%以上。(省能源局牽頭,省環保廳、省質監局參與)

(四)狠抓揚塵污染防治。

1、加強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控制。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筑施工工地要按規范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要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要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要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要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2017年底前,根據相關規定試點開征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對控塵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要適當提高征收標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發改委參與)

2、加強道路揚塵污染控制。加快城鄉結合部道路硬化進度,強化城區路面養護、保潔,逐步推廣機械化等低塵作業方式和環衛專業沖洗機制,減少道路二次揚塵,重污染天氣適當增加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底前,渣土、沙石等運輸車輛全部采取密閉措施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3、加強粉料堆場揚塵污染控制。貯存煤炭、石灰等易產生揚塵的粉料堆場要實現封閉儲存或采取防風抑塵措施。2017年底前,全省鋼鐵、水泥、有色等行業企業要完成物料堆場規范化整治。同時,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渣土消納場要嚴格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

(五)深化城鄉面源污染整治。

1、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底前,14個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或調整工作,禁燃區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80%。2017年底前,14個市州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要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限期關閉達不到環保要求或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磚瓦廠。(省公安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2、嚴格治理餐飲業排污。加強對飲食服務業布局管理, 2017年底前,全省14個市州城區重點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全部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區在底前完成),并定期清洗和維護,大力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加強管理和執法,提倡引導健康飲食消費習慣,堅決制止違反規定的營業性露天燒烤行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牽頭,省工商局參與)

3、禁止垃圾露天焚燒。采取專項巡查、集中宣傳告知等措施,禁止在城鄉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同時,居民小區、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點以及轉運站要及時清理、轉運生活垃圾,并安裝必要的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封閉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牽頭,省農委參與)

4、積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加強監管,嚴格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加強秸稈綜合利用,支持地方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推進秸稈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加強畜禽養殖污水、糞便和尸體等處理,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機肥、種植綠肥、秸稈還田等,減少農業生產氨揮發和逸出。(省農委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參與)

5、大力推進城鄉綠化。積極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推動公共綠地建設和單位綠化,倡導庭院綠化、垂直綠化和屋頂綠化,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加強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全面整治城市周邊采礦、采石和采砂企業。加快實施森林禁伐減伐三年行動,因地制宜,積極引導地方創建生態文明鄉鎮、村,不斷擴大森林面積,提高森林質量。(省林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參與)

(六)大力加強執法監管。

1、全面實施網格化環境監管。底前,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要層層簽訂責任狀,按照"定區域、定職責、定人員、定任務、定考核"的要求,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網格化環境監管方案要明確監管對象、具體整治措施、整治期限和責任單位(人),并實現動態管理,對所有污染源實行全覆蓋、全方位、全時段管控。(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部門參與)

2、深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行動。建立專項執法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工業企業防治、燃煤鍋爐整治、生活垃圾及秸稈禁燒、建筑施工揚塵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等執法檢查,省直相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督查。積極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突出監管重點,對重點環境問題進行掛牌督辦,督促地方及時整改落實。(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部門參與)

3、嚴厲打擊大氣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執法監管高壓態勢,對大氣污染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對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對大氣污染物超標、超總量排放的,一律依法停產整治;對排污問題嚴重且治理無望的,一律依法淘汰關閉;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電力公司等部門參與)

4、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要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底前,完成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繼續深入推進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依法公布環境誠信、合格、風險和不良企業,定期將企業環境失信行為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共享交換、聯合懲戒。(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等部門參與)

(七)分類推進重點區域大氣污染整治。

1、積極創建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城市。張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等環境空氣質量相對較好的城市,底前制定并向全社會公布環境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進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2017年前,張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力爭可吸入顆粒物(PM10)等污染物年均濃度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達到310天。(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參與)

2、深入推進長株潭地區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長株潭地區建立健全統一協調、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區域預警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嚴格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株潭大氣污染防治特護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85號),切實提高跨區域大氣污染應急聯動、協作處置的能力。(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氣象局等部門參與)

3、加強重點污染區域大氣污染整治。根據現有的環境空氣質量現狀,探索建立分區控制體系,對達標率靠后、超標率較高的城市,當地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科研單位排查分析原因,并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整改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參與)

(八)加強基礎能力建設。

1、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全面啟動"數字環保"、"智慧環保"建設,增加、調整優化大氣環境自動監測站,建立覆蓋省、市、縣三級的大氣監測網絡,制定科學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體系。推進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按規范要求建成在線監測設施,并實現省、市聯網。(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氣象局等部門參與)

2、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加強大氣污染形成機理、來源解析、變化趨勢和監測預警等研究分析。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工藝技術裝備研究、示范和推廣力度,不斷提升我省環保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支撐一批節能環保龍頭企業和產業集群發展壯大。支持組建大氣污染防治等環境治理技術創新及成果轉化平臺和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定期組織開展環保產業、技術展覽交流。(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氣象局參與)

3、提升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省、市州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會商機制,建立覆蓋全省14個市州城市的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底前,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或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將重污染天氣應急納入地方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根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采取預案確定的應急措施,并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氣象局等部門參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政府法制辦、省能源局、省氣象局等單位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負責統籌研究制定相關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評估辦法,指導、協調地方政府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聯席會議辦公室設省環保廳,負責日常工作。各市州建立相應的領導工作機制,將各項工作任務層層分解落實。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市州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全面完成大氣污染防治各項工作任務。省直相關部門要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湘政發[2015]6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做好各自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三)嚴格監督考核。省人民政府每年初對上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和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州、縣市區,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相關地方政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制定出臺《湖南省環保督查方案》,對環境空氣質量持續下降、問題突出的地方要及時開展環保綜合督察,并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公眾、專家學者和咨詢機構的積極性,探索開展第三方評估。

(四)完善政策措施。推動出臺《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及配套規章制度,完善我省大氣污染防治法規體系。制訂出臺餐飲油煙整治、揚塵防治等領域管理規范、技術標準,推進精細化管理。完善排污征收使用制度,制定落實揮發性有機物、建筑揚塵等污染物的排污收費政策。按照"誰改善、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環境空氣質量逐年改善為目標,探索建立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機制。建立企業節能環保"領跑者"制度,對先進企業給予獎勵。落實鼓勵秸稈等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深入推進綠色電力調度,嚴格執行煙氣脫硫脫硝除塵電價。深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積極推進污染第三方治理。

(五)加大資金投入。各級財政要統籌相關專項資金,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重點污染源的監控及監督性監測經費、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和業務運行經費等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大"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等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拓寬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六)推進公眾參與。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及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及預警預報信息,宣傳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政策措施及科普知識,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和實踐能力。加大政務信息公開力度,定期公開市州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對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開展建設性輿論監督。企業要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試點重點企業實行年度環境報告制度。有關部門要制定出臺《全民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積極開展綠色家庭、綠色社區、綠色單位創建,推動社會公眾形成綠色的生活和消費方式。建立舉報獎勵政策,對舉報相關環境違法行為的要給予適當獎勵,并及時處理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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