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日前出爐,泉州市直單位保留不超過160輛公車。爭取2015年底前后基本完成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車改目標 公務交通節支率必須達7%
時間節點:按照《方案》,我省將力爭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駐各地的省管單位與所在地區同步改革。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出臺后,按照規定執行。
節支目標:公務交通節支率必須達7%。對納入改革范圍的人員和車輛,確保改革后公務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公務交通支出總額,全省整體節支率不低于7%。
如何補貼 廳級每人每月1690元
根據國家關于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高于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130%的規定,確定我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為:廳級每人每月1690元,正處級每人每月1040元,副處級每人每月920元,正科級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級每人每月58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允許單位根據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不超過10%的比例作為統籌部分,集中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問題。
車輛怎么留 設區市直單位采取總量控制原則
省、設區市、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可合理保留機要通信、應急、調研和接待等用車數量,調研和接待車按不超現有35%保留。
省直各單位(含部門管理機構)按單位編制人數核定保留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原則上單位人數在50人以下的(含50人)保留1輛,51人至100人保留2輛,101人至150人保留3輛,151人至200人保留4輛,200人以上保留5輛。
設區市直單位采取總量控制原則保留車輛。福州、廈門、泉州各保留不超過160輛,平潭保留不超過60輛,其他設區市按不超過140輛保留。
縣(市、區)直各單位結合當地人口規模和區域環境狀況確定保留車輛。縣(市)常住人口30萬人以下(含30萬人)的,總計不超過40輛;常住人口30萬人以上的,總計不超過45輛。區農業人口10萬人以下的(含10萬人),總計不超過35輛;區農業人口10萬人以上的,總計不超過40輛。
對常住人口在5萬人以下(含5萬人)的鄉(鎮),保留不超過2輛;常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保留不超過3輛。每個街道則按不超過2輛保留。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參改范圍 我省各級黨政機關
機構范圍:我省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
人員范圍:各級各部門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車輛范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車輛如何處置 接到通知后1個月內上交入庫
根據《方案》,取消的公車按以下程序處理:
上交入庫。在接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核準保留車輛的通知后,應在1個月內,將取消車輛封存停駛,移交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集中處置。取消車輛應保持完好,無違法記錄,年檢有效期須在封存駕駛之日起3個月以上,并保證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車憑證、購置附加費(稅)證、保險單、車船使用稅憑證、組織結構代碼證等材料齊備。
集中處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處置方式。取消車輛部分評估后,按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拍賣,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可用于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車輛租賃公司,按市場化運作,提供有償服務。對黃標車和沒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老舊車輛,實行強制報廢,交由有資質的企業解體。
公開拍賣。由拍賣機構公開競價出售。底價以鑒定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為基準價,實際成交價原則上不得低于基準價,處置收入上繳省級國庫;車輛交接和賬目調整。拍賣機構或產權交易機構上門統一交接車輛。各單位應及時調整資產、財務賬目。
車輛交接。拍賣機構或產權交易機構根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工作要求上門統一交接車輛,各單位應配合做好各項交接工作。
賬目調整。省直機關依據“固定資產調撥單(車輛專用)”和“車輛交接單”及時調整資產、對接賬目。
公務出行如何保障 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
改革后,行政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
各地要研究制定公務出行保障具體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保障行政區域內公務出行,探索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建立跨部門的執法用車、公務用車綜合服務平臺,利用車輛定位信息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對改革后留用的車輛難以解決集體公務出行的,允許通過社會化租賃車輛的方式予以保障。對特別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各地可以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
保留公車如何管理 建立服務平臺統一管理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用車,在社會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過高的情況下,還可用于保障各部門集體公務出行、跨區域出差、下基層調研等公務出行。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公務出行審批和登記制度,定期公布車輛租賃費用使用情況。
改革后保留的公務車輛,須集中起來建立服務平臺統一管理,平臺兩年內建設到位。
《方案》還要求嚴格改革紀律,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違反規定用公費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私人用車費用。
司勤人員 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優先確定保留
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優先確定保留。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內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其中,省直機關參改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從正式司勤人員中采取擇優留用、內部轉崗、提前離崗、開辟新崗等辦法,對未留用的應予妥善安置。對單位自行聘用的司勤人員,由單位依法與其協商解除、終止合同,并支付補償金。對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員依法終止、解除人事勞動關系,保障好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得簡單將其推向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