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補交社保流程和手續,福建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條件
社保補繳問題咨詢。
訴求編號: | FZ13102100699 | ||
訴求標題: | 社保補繳問題咨詢。 | ||
訴求內容: | 本人于2011年11月加入A公司,并開始繳納社保,2012年8月離職并立即加入B公司。期間,2012年9月,因A公司未及時對本人做減員處理,導致B公司無法繳納本人社保。造成本人2012年9月社保中斷,10月起正常繳納至今。請問: 1.現可否補繳2012年9月社保,有何手續? 2.本人于2013年5月生育,可否報銷生育費用? 謝謝 | ||
轉辦意見: | 福州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務中心 1、請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在 2013-10-29 08:14 前回復。 (2013-10-22 08:14) | ||
市領導批示: | |||
區(市)縣領導批示: | |||
回復意見: | 您好!1、2008年1月以后基本養老保險中斷補繳由新參保企業直接向地稅機關申報,社保中心無須辦理任何手續。由于個人原因中斷繳費,或失業期間中斷繳費的,不予以補繳,不計算繳費年限。2、《福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規定:“2011年1月1日以后建立生育保險關系的職工(含中斷后重新建立的),須分娩前連續正常繳納生育保險費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生育符合《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繳費未滿12個月的職工,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另據《關于貫徹落實<福州市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榕人社保〔2011〕37號)的規定,“參保職工在分娩前連續正常繳費,在本市統籌范圍內轉移生育保險關系,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補繳后生育保險視同連續繳費,但在中斷期間分娩的,生育津貼按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3個月計發。”(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 2013-10-25 10:12回復) | ||
訴 求 人: | 陳 | 事件地點: | 福州 |
訴求時間: | 2013-10-21 18:51 | 截止日期: | 2013-10-29 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