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23條,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1 如何申領居住證?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機構申領
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不是向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2 居住證簽注年限為多久?
公安機關每年簽注一次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
3 居住證是否有轉為戶籍的通道?
特大城市以住所社保等年限為主要指標
條例明確,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中等城市依據承載能力可全面放開落戶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4 能否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
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等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 申領居住證需繳費用么?
首次申領免工本費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焦點1 非戶口地居住滿半年可申領
什么人可以申領居住證?條例明確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如果是首次申領居住證,條例還規定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焦點2 申領居住證需提交證明材料
要申領居住證,公民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和相關材料的出具人要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條例中明確規定,如果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整改,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騙領的居住證也將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焦點3 無特殊情況15日內可收到
申請辦證之后,老百姓最關注的就是多久可以收到證件。對此,條例同樣作出了規定。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如果公民已經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相關部門卻拒絕受理、發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被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焦點4 換領身份證可在居住地直接辦理
為了讓“異鄉人”在居住地享受到更多的服務和便利,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一些基本公共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6項服務。
有了居住證之后,過去一些需要返回戶籍地辦理的證件今后將可以在居住地直接辦理。條例中進行明示的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或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等 7項便利。
焦點5 居住證成常住戶口申請證明
條例提出,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持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那么,持有居住證的公民如何在居住地落戶呢?對此,條例按照城市規模進行了分類規定。
以流動人口最為集中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為例: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焦點6 居住證需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拿到手之后,持證人還要按照規定每年對證件進行簽注。條例規定,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對于簽注的費用問題,條例指出,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