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送審稿”)今日起至12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草案送審稿》規定,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是法定義務和申領居住證的基礎。來京人員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并如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信息。
根據《草案送審稿》,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已滿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村)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證》。
具體條件為:穩定就業是指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6個月,符合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條件之一的;穩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包括自有產權房屋、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草案送審稿》指出,北京市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居住證自簽發、簽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有效期屆滿后持證人繼續在京居住的,應當于期滿前三十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村)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