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消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重、特大項目及市政府認為需要統籌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隨州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級房屋征收部門;隨縣、廣水市、曾都區政府可將本級房屋拆遷辦公室更名為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沒有設立機構的,應明確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各級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從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科學編制年度征收計劃,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地下一年度的征收計劃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匯總,并報市政府批準。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五、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無產權房屋等進行摸底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六、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在門戶網站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下同)需提交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提交。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七、房屋征收部門應會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等單位,組織被征收人協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業務能力強、社會信譽好、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
八、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制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內容包括:合法性評估、合理性評估、可行性評估、安全性評估、社會矛盾預測評估及應急方案等。
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或者其他重大項目,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九、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十、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權限,在征收范圍內停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審批;
(二)戶口的遷入和分戶的辦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
(四)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十一、房屋征收補償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
十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區位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具體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隨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十三、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同區位的,原則上按房屋面積1:1的比例還建;異地安置的,根據地段差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相應增加或減少還建面積(地段類級以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公布的地段類級標準為準)。
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
住宅房屋未經批準改變用于經營使用的,對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正常納稅憑證的,且連續經營2年(含)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補償,另按實際經營損失給予經濟補助。
十四、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請條件購買經濟適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認后,征收范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配租配售。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公用分攤面積后再辦理征收補償相關手續。被征收人不購買公用分攤面積的,對被征收人按照原購房面積給予補償。
十五、住宅房屋搬遷費具體標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補償方案中確定;非住宅房屋搬遷費,由征收雙方協商按實際搬遷費用補助。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包括設備、用具等拆除、運輸、安裝以及其他費用。
十六、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征收雙方協商確定損失補償。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十七、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支付過渡補助費,具體標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補償方案中確定。
補償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因房屋征收部門責任造成延長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給被征收人過渡補助費。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另支付過渡補助費。
十八、房屋征收補償實行搬遷時限獎勵制度,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騰房交鑰匙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具體標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補償方案中確定。
十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補償方案、評估機構評估結果,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過渡補助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十、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十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將被征收房屋的狀況和補償情況等進行及時的收集、整理、錄入和歸檔。
二十三、對征收范圍內違法建筑,規劃、城管部門要依法進行拆除;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公布審計結果;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電信、電力、廣電、國防光纜、供水、燃氣等管線所屬單位要按照誰的資產誰遷移的原則,積極支持和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二十四、各地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有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當地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十六、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十七、本實施意見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本實施意見有效期3年,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