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已經八屆4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進行補償。
除征收(征用)土地上附著物外,本辦法及附件所列各項補償單價都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圍內用于種養的各項生產工具、運輸工具和各種可搬動的設備、設施、備用物料等的搬遷費用(詳見附件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分類細目與附件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分類明細表)。
第四條 以下情形的征收(征用)補償采用個案評估確定:
(一)地上附著物中有合法產權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補償,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
(二)有合法手續的專業養殖場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
(三)生態種養的有機農場、綠色基地。
(四)取得合法經營手續的旅游、休閑、生產的農業綜合體。
(五)本補償辦法及附件中未列舉的其他補償項目。
第五條 設立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評估機構庫,擇優選擇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能提供持續服務的評估公司入庫作為備選評估機構。
征收項目需要個案評估的,由征地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協商或者通過公開抽簽或搖號方式從評估機構庫中確定評估機構,并對評估結果進行備案管理(詳見附件3: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個案評估流程)。
第六條 征地公告(預公告)發布的同時,項目用地單位應委托公證部門對征地范圍內的現狀進行證據保全公證。
征地公告(預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被征收(征用)土地上再進行種植、養殖和新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七條 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中有合法產權的永久性建筑物,在規劃許可的條件下可就近調整與原用地面積相等的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安置住房,并按本辦法及附件中所列的標準補償。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按上述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確定補償。
無合法產權的房屋不予補償。
第八條 成片種植并間種多種果樹或其它樹木的,只能以種植最多的一種植物作為青苗補償的品種,不以品種分類作重復計補。
第九條 成片種植的果樹或綠化喬木按合理種植密度確定每畝最高補償棵數,超出每畝最高補償棵數的部分不予補償,達不到每畝最高補償棵數的以每畝實際棵數結合相應檔次予以補償。
成片合理種植的果樹補償需用到冠幅作為補償依據的,應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現場抽樣選取10%(雙方各5%,雙方至少各5棵)的果樹進行冠幅測量,以平均冠幅作為補償依據。
青苗補償面積應扣除用于成片種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著物的面積。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征用)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在發布征地公告(預公告)之日起新增的農作物、放養物、魚塘、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采取反復移植方式申報的青苗數目。
(三)已枯死的各類種植物。
(四)登記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核實時已減少的部分。
(五)種植物超過正常標準種植密度的部分。
(六)經主管執法部門認定為違法的地上附著物。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十一條 在我市預征統征范圍內的土地,已支付預征補償的魚塘開發費款項的應予扣除。
第十二條 政府已統征和預征地、圍墾地范圍內的清場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中涉及殘值處理的,由項目征收(征用)實施主體結合項目情況,在項目征收(征用)補償方案中具體明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原《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辦法》(珠府[2010]6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經市政府批準的征收(征用)土地補償方案或已按規定發布的用地(清場)公告中明確的補償標準,仍按原補償方案執行。
附件: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分類細目
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分類明細表
3.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個案評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