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黑龍江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獲悉,《黑龍江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近日正式發布。根據方案,省直單位從3月l日起、各市縣從4月1日起,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并于6月底前完成行政及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公務用率制度改革。適時啟動全省其他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并于年底前完成。
熱點一:車改時間
《方案》提出,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年底前完成全省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其他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通過本次車改,建立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范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熱點二:車改范圍
《方案》指出,本次車改的機構范圍是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省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另行實施。參與車改的人員范圍是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參改單位的行政編制工勤人員參加公務用車改革。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所屬正廳級機關主要負責人,市(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縣(市、區)、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可選擇性參加車改。不參加車改的,保留定向工作用車或實物保障工作用車,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參加車改的,不保留定向工作用車,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參與車改的車輛范圍也已劃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接待、調研、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
熱點三:交通補貼
按照《方案》要求,對參改的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在所在城市行政區域(城區)內公務出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全省、省直和市(縣)改革后公務交通支出原則上要低于改革前公務交通支出,節支率不低于7%。如達不到節支要求,要降低補貼標準。
省直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的層級和標準分別為: 廳級每人每月1690元、處級每人每月1040元、科級每人每月650元、科員及工勤人員每人每月500元。 各市(地)、縣(市)要綜合考慮本地自然地理環境、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確定補貼層級與標準,補貼層級及標準劃分可不與省直層級完全對應。地處內陸的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綏化和七臺河市轄區內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于中央標準的130%;其他邊境市(地)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超過中央標準的150%,轄區內市(地)和非邊境縣(市、區)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要與邊境縣(市、區)有所差別。
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用于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未參加車改的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同時,各地要結合實際界定本地區交通補貼保障的一般公務出行范圍,公務交通補貼范圍要與當地差旅費保障范圍有效銜接。
熱點四:啥樣的公車保留
《方案》明確,根據需要,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接待和調研用車、執法執勤用車將在本次車改過程中有所保留,但數量也有嚴格控制。經審核符合保留條件的特種專業技術車輛、參改單位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的現有編制內老干部服務用車等其他業務用車予以保留。
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省直部門可根據機構人員編制、職能以及應急工作任務等因素保留1~5輛車輛;市(地)黨委、政府各保留5輛以內車輛;縣(市、區)黨委、政府各保留3輛以內車輛。市(地)所屬部門原則上不保留應急車輛,縣(市、區)所屬部門不保留應急車輛,應急任務所需公務用車,鼓勵通過建立市(地)、縣(市、區)政府公務用車平臺解決。建立的政府公務用車平臺,市(地)級控制在60輛以內,縣(市、區)控制在40輛以內。
接待和調研用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保留接待和調研用車。省直各部門,市(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縣(市、區)黨委、政府,留用數量不超過原有接待、調研車輛的35%。
執法執勤用車,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僅限于中央2011年公車專項治理中明確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紀檢監察、司法、交通、農業、稅務、工商、林業、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以原核定的執法執勤車輛編制為基數,省級保留30%、市(地)保留50%、縣級保留60%以內。此外,其他具有行政執法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車輛,確需保留的由各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從嚴核定。
熱點五:取消的公車咋處置
據了解,取消的公務用車,在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優先用于調劑補充保留的車輛,其余車輛集中公開規范處置,嚴禁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從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中確定鑒定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對取消車輛進行綜合鑒定評估后,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處置公務用車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同級國庫。
熱點六:司勤人員如何安置
《方案》明確,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采用競聘、綜合擇優等方式確定上崗人員。對其他司勤人員堅持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此外,要做好相關人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妥善處理該類用工形式司勤人員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維護好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所需必要支出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此外,《方案》明確,經批準保留的車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要重新核定車輛編制,嚴禁超編制留用車輛。定向工作用車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和接待、調研用車要嚴格按規定用途使。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使用。所有保留車輛,除定向工作用車和涉及國家安全、偵查案件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應當噴涂明顯標識。加大監督力度,嚴查違規行為。各地、各部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規定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參改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審計部門負責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監督,并將改革后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