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既涉及到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教育公平,又涉及到關愛學生、因材施教和促進學生個性發展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轉專業的管理,為學生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學習機會,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批準可轉專業:
(一)經考核,確有某方面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入學后因公傷、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三)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學校在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系(院)。
(四)應征入伍退役者。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新生學習不滿一學期者不能轉專業。
(二)二年級及以上者不能轉專業。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不能轉專業。
(四)轉專業不能跨錄取批次。
(五)藝體類專業與非藝體類專業不能互轉。
(六)其它招生時對專業或學生有特殊要求的,不能轉專業。
(七)我校與高職院校聯辦的本科專業學生不能轉專業到我校的本部。
(八)達到退學條件的,不能轉專業;無學籍的,嚴禁轉專業。
(九)無正當理由者不能轉專業。
三、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只限一次。
四、轉專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教務處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根據學校教學資源確定并公布轉專業工作實施方案。學生根據教務處公布的轉專業方案提出轉專業申請,在大一第二學期開學初經轉入學院考核合格,報教務處審核后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送分管校領導批準。學生根據學校公布的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憑教務處的轉專業通知單到新專業所在學院報到注冊。
五、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轉專業的管理另行規定。
六、本辦法從頒布之日執行。若原相關文件與本辦法沖突,以本辦法為準。其它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