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校園小故事1
在我去過的學校里,豐臺區萬泉寺小學恐怕是最小的。
一道圍墻隔出一個不大的院落。一座只有一層的凹形建筑。沒有專門的操場,沒有各種功能教室,學校所有的人員集中在那座凹形的房子里。這樣的校舍,在北京城區真的很少見了,至少我搜索了一遍大腦,沒找出第二個。
校長張建超的辦公桌上有一個A4紙,上面正中是大大的“獎狀”兩字,下面寫著:張校長在2012??2013年度榮獲“好孩子”獎。特發此證,以示鼓勵。獎狀為手繪手寫,是孩子的字跡。
張建超說,這是教師節時學生發給她的。因為每次見到學生,張建超都習慣稱學生為“好孩子”,學生就給她頒發了這樣一個獎項。
每年的教師節,萬泉寺小學都舉行一個主題活動。去年是學生給老師評獎,今年是評“我心中的好老師”。
“我心中的好老師”評選,還讓張建超難過了一陣子呢??學校事先給每個學生發了一枝康乃馨,學生喜歡哪位老師就送給哪位老師。教師節那天,所有的老師都興高采烈地捧著康乃馨回家了,唯獨張建超一枝花也沒得到。
張建超感覺很失落。這是怎么回事呢?難道一個學生都不喜歡我嗎?我是哪里做的讓他們不滿意了呢?
老師們找了一些學生摸底,學生說:“校長不是老師,她是學校領導。”“她不上課。”
這件事讓張建超反思自己:這件事提醒了我,說明我沒有真的走進學生的生活。于是她給自己規定,除了平時多喝學生在一起,每個學期還要至少走進每個班一次,哪怕是只上一節講故事課也好。所以,現在哪位老師有事需要臨時代課或者看班,張建超都盡量自己去,并不是為了讓學生評自己為“好老師”,而是為了接地氣:“一個校長,脫離了學生,怎么能算盡職盡責的好校長呢?”
其實沒評上“我心中的好老師”,張建超還真有些委屈。這位學生心中又溫柔又漂亮的校長對學生對老師都是很用心的。她會和學生面對面坐著聊天;學校有活動時,老師加班到幾點她陪到幾點,還給老師們送水送糕點送加餐;家在遠郊的老師因婚后生活不便要調走,她好言好語地叮囑要“到新學校要好好干”,甚至連大齡教師找對象的事她也幫著張羅,還真介紹成了幾個呢。她說,這些年輕老師在學校,在她眼里都是孩子,孩子們工作那么努力,那么愛這個學校,她怎么能不疼他們呢!
當初成為老師,并不是張建超自己的愿望,但是現在的張建超已經對學校產生了依賴癥??只要不是離開北京,她每天都要到學校,有時候開一天會,她晚上也要回學校看看,“即使什么都不干,回來看看心里也踏實”。
如今的萬泉寺小學已經兩年沒招生了,張建超自己也不知將來的去向,不知道這所學校是要換址還是會消失,不知道老師們會不會分流。可是,那些是由上級統籌安排的,她能做的,只是做好學校這些事,哪怕只剩一個年級了,她也要和老師們一起,繼續“挖掘師生強勢智慧,促進學校和諧發展”。 他們根據學生、教師、地區的特點,開發出豐富的校本課程,如航模、戲曲、剪紙、素描、創意手工、中國結等。航模小組捧回了多次國際國內大獎,戲曲社團學生作為文化小使者赴英國參加交流。
出來時才發現,學校內的墻面都刷了新漆,色彩豐富而柔和,是某大品牌無私奉獻的杰作。南邊墻邊還修建了一個小小的“大自然”,有綠草、野花、悠閑的小動物。去向未明的萬泉寺小學不僅沒有衰敗的氣象,反而更加鮮亮了。
小學校園小故事2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學五(3)班上體育課時,體育老師將全班同學分為男女兩組,男同學在操場上踢足球,女同學在操場旁邊的空地上跳長繩。當體育老師在女同學處指導跳長繩時,忽然聽到踢足球的同學在大聲喊叫,體育老師忙跑過去一看,只見學生方某手捂著眼睛,蹲在地上。原來,方某是甲方的守門員,乙方隊員王某帶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腳射門時,足球射到方某的膝蓋上后反彈到臉上,眼睛受傷。體育老師見方某左眼稍有紅腫,并無異常,方某自己也說能看見物品,除了有點痛之外,沒有什么大問題。放學回家后,方某將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訴了家長,家長見孩子的眼睛表面無任何異常,孩子也說沒有什么不適之感,就沒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醫院檢查,才發現左眼視網膜剝離,雖經治療,左眼視力已嚴重損壞,幾近失明。
家長認為孩子受傷是發生在學校內,并且是在體育課上,應由學校承擔責任,故向學校提出承擔全部治療費用8300元,并索賠20萬元。家長認為學校對方某受傷負有責任的理由,一是體育課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籃球場上進行;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級生,年齡比同班學生大2歲,讓年齡懸殊的同學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齡學生受傷;三是踢足球時,體育老師不在操場上指導;四是事故發生后,學校沒有及時送方某去檢查;由于治療不及時,才造成如此嚴重后果。學校辯稱: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門下發的教育大綱中要求的,學校也知道應該在足球場上鍛煉,但由于條件有限,難以做到,這不應該由學校承擔責任,何況許多學校都是在籃球場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來一直如此,從未發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學之間相差一二歲也是正常的,不能因為王某是留級生,比其他同學大2歲,就不能與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體育課上老師曾反復叮囑要注意安全,當時老師也在認真負責地指導女同學跳繩,體育老師并未疏于職守;四是學校非常關心方某,沒有及時送其去醫院檢查,是從表面看方某眼睛紅腫不明顯,方某本人也講自己視力正常,不要緊的。特別是回家后,家長也沒有發現異常。
最后,學校、方某家長和王某家長三方經過多次協商,達成協議:方某治療眼睛的8300元醫療費,學校承擔50%,方某家長承擔30%,王某家長承擔20 %,事故得到解決
小學校園小故事3
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節課,替代(本堂授課教師范某請事假)看堂教師王某發現學前一班學生劉某在自己座位上用手中鉛筆往另一枝鉛筆上搭放,即用教棒敲打劉某手中的鉛筆,致使筆尖戳傷劉某左眼。當地公安局于7月16日作出傷情鑒定:比照《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十九條第一款,鑒定為重傷。
法院受理該案后,于1997年11月15日依法組成合議庭,正式開庭審理。在訴狀中,原告劉某母親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費、誤工費共計177389。7元。
被告學校稱,原告所述的眼睛受傷過程屬實。對于原告要求學校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由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王某辯稱,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節課,她發現劉某正在玩弄手中的鉛筆,出于對劉某的關心,即用教棒輕輕敲打其手中的鉛筆,不巧筆尖戳傷劉某左眼。現原告要求損害賠償,我無經濟能力負擔。其代理人、律師認為,王某作為該小學的一名教師,他對在校學生及其他活動的管理是一種職務行為。他認為,王某在課堂上巡視,經過原告身邊發現其在玩弄鉛筆,采取用教棒隨手輕輕敲打原告鉛筆的方式進行制止,也是一種很正常的管理方法。王某在用教棒敲打原告鉛筆時,主觀上根本不存在故意對原告進行傷害。即使是這種職務方式不當,進而造成原告傷害結果的產生,其責任也應該由學校法人承擔。
小學校園小故事4
1991年6月20日下午3時許,某小學二年級學生萬某在上廁所途中,注意到走廊過道的乒乓臺上新安放了一只剛油漆過的大櫥,大櫥底部與乒乓臺面間有一約3厘米的縫隙,同年級學生張某正用一根三合板條在縫隙中來回抽動玩耍。當萬某勸阻張某不要這樣玩耍,并將眼睛貼近乒乓臺面看張某是否還在抽動時,張某不慎將板條插入萬某右眼。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還是釀成了萬某右眼失明、左眼視力下降的慘劇。
萬某家長訴諸法院,要求張某的法定監護人賠償醫藥費、營養補助等共計2。7萬元,其所在學校因監護不力也應承擔連帶責任。經法院調解,原、被告三方協商解決,第一被告張某的家長賠償萬某2萬多元,所在學校賠償9000元
1997年4月16日,某小學的下課休息時間,學生李某和張某在一起玩起了斗拐的游戲(一條腿盤在另一條腿上互相撞擊),張某因斗不過李某,就用手將李某推倒,致使李某右大腿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