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微腐敗”,可能是涉及幾包煙,一頓飯,一瓶酒,它考驗的是我們領導干部的黨性修養問題,關乎的是紀律和規矩的問題。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推薦的微腐敗治理個人黨性分析材料,歡迎閱讀。
微腐敗治理個人黨性分析材料一
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把治理基層“微腐敗”列為重點工作任務。強調,相對于“遠在天邊”的“老虎”,群眾對“近在眼前”的嗡嗡亂飛的“蠅貪”感受更為真切。從現實看,當前基層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依然嚴重,2015年中央紀委在6個省(市)開展的民意調查顯示,群眾對鄉村干部工作作風的滿意度僅為37.7%。形勢倒逼任務,必須下功夫治理“微腐敗”。
治理“微腐敗”要有的放矢。對當前基層違紀違法問題作了概括:有的搞雁過拔毛,挖空心思虛報冒領、克扣甚至侵占惠農專項資金、扶貧資金;有的在救濟、補助上搞優親厚友、吃拿卡要;有的高高在上,漠視群眾疾苦,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有的執法不公,甚至成為家族勢力、黑惡勢力的代言人,橫行鄉里、欺壓百姓。這“四個有的”就是治理基層腐敗之“的”,治理就要針對基層干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涉農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征地拆遷和工程建設領域以及執法、監管、公共服務窗口行業的違規違紀問題,分項制定整治方案,開展專項巡察和督查,推動整治任務落實。要加大公開曝光力度,對典型問題予以通報曝光,形成強大震懾。
治理“微腐敗”要“嚴”字當頭。“四風”問題、腐敗問題之所以屢禁不絕,很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和部門在政策執行上失之于寬、松、軟。對待基層違紀違規問題,要堅持“零容忍”,不以問題小而姑息,不以違者眾而放任,應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群眾身邊“四風”問題突出、或出現嚴重腐敗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地方和單位,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應追究領導責任,規定“一票否決”的應堅決實行“一票否決”。
治理“微腐敗”要從細處入手。治理“微腐敗”必須抓細節、抓具體,以“點”上的突破帶動“面”上的轉變。要一個節點一個節點地抓,比如群眾說的“廉不廉、看過年,潔不潔、看過節”,抓住這些節點,就看住了“四風”問題的集中爆發期。要一件小事一件小事地抓,從亂收費亂罰款到吃拿卡要,從公款吃喝到公車私用,對群眾反映的這些問題都要及時回應,具體解決。現在“四風”現象有了新變種,形式隱蔽化、深潛化,對此執紀執法機關要更新手段、創新方法、提升能力,注重深挖一層,發現突出的、共性的問題,要從制度層面提出防治的對策。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去審視八項規定精神落實情況,對那些違背不成文“規矩”的問題也要從嚴解決和處理。
治理“微腐敗”要預防為先。中央提出要防止出現“要么是好干部,要么是階下囚”的現象,既是對黨員干部的關心愛護,也是對黨組織的高度負責。整治基層“四風”和腐敗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落實執紀監督 “四種形態”,宣傳發動工作要做在前、抓深入,把警鐘先敲響,不搞言之不預、不教而誅。要早發現,黨員干部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單位黨組織就要及時進行約談、函詢和提醒,扯扯袖子,咬咬耳朵,不能愛了面子,毀了里子。要早處置,紀檢監察機關要提高對群眾信訪舉報的辦理速度和質量,堅持快查、快辦、快結,查清主要違紀事實,及時作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要早公開,有了處理結果就要及時通報,不能等形成網絡輿情了再“滅火”。
治理“微腐敗”要常抓不懈。抓工作最忌虎頭蛇尾,治理基層“四風”和腐敗問題要保持長抓的耐心和常抓的韌勁,做到標準不降、力度不減、勁頭不松,始終踩著不變的步伐。各級黨委(黨組)要堅持“帶頭抓、抓帶頭”,把擔子擔起來,把壓力傳導下去。黨委(黨組)書記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堅持一手抓整治、一手建制度,設計制度要從鏟除不正之風和腐敗滋生蔓延土壤的思路入手,增強操作性和針對性,盡量具體和周全,做到行為有底線、執行有抓手、檢查有標準、監督有依據,推動“微腐敗”治理工作由突擊式向常態化轉變、由常態化向長效化延伸。
微腐敗治理個人黨性分析材料二
涉及鄉鎮、社區、村組干部職務犯罪的案件,也被稱為基層微腐敗,目前呈現出易發多發、量大面廣的狀態。雖然基層微腐敗涉及的貪腐主體權力層次“微”,貪腐事項“微”,但基層微腐敗造成的危害并不“微”。
基層微腐敗的危害性
侵蝕黨的執政基礎。行政村鎮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是整個國家治理體系中的根基,鄉鎮、社區和村組干部作為最基層的黨員干部,是中國共產黨執政大廈地基中的鋼筋。他們與群眾的接觸最直接,群眾也更為信任和更易于向他們尋求幫助。而基層微腐敗完全背離了黨員干部為人民服務的職責,與群眾的預期相反,侵犯老百姓的現實利益增加其自身財富。常見的有:在城鎮化建設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農村基層領導干部侵吞征地拆遷補償款等巨額集體資產;虛報冒領、克扣侵占涉農惠農扶貧領域專項資金以及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款;在救濟、補助上搞優親厚友、吃拿卡要,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辦理低保、公款私用等。這些赤裸裸的與民爭利的行為極大地破壞了黨群關系、干群關系,直接侵蝕黨的執政基礎,撼動了國家長治久安的根基。
破壞政治生態。“自然生態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態也要山清水秀。”優化黨內政治生態,是在深刻分析全面從嚴治黨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中得出的重大判斷。有貪腐行為的基層干部為了確保借以斂財的權力能夠長期掌握在手,往往會腐蝕拉攏上級黨員干部,以構建自己的保護系統,從而引發更大范圍的腐敗,成為滋生腐敗墮落的溫床,極大惡化了基層政治文化和整個國家的政治生態。
扭曲行政信息。行政信息傳遞通道通暢、內容真實有效是良好治理國家的前提。基層貪腐主體為了達到謀取自身利益的目的,欺下瞞上,對上向上級政府報送的是虛假信息,對下向群眾隱瞞國家的幫扶措施。一方面向上級政府報告幫扶款項已經發放到位;另一方面,并不告知群眾相關幫扶事項,從而侵吞大量資金。微腐敗使政府投入的大量資金落入微腐敗主體之手,并沒有被實際有效地分配到所需村民,使國家相關的產業政策、扶貧政策失效。更嚴重的是,在錯誤行政信息的誤導下,政府可能會將原本正確的決策調整為錯誤的決策。歪曲的行政信息阻礙了整個行政體系的信息傳遞和執行,大大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敗壞黨和政府的執政形象。基層微腐敗的權力主體及其家屬們在日常生活中肆意妄為、荒淫奢侈,且在面對反映問題和有所訴求的群眾時,態度往往極為狂妄、惡劣,易利用職權采用高壓形式打擊報復,更有甚者與當地的黑惡勢力勾結,為非作歹。這些做法與黨和政府是人民利益代表的性質不符,極大地損壞了黨和政府的執政形象。
基層微腐敗滋生的原因
第一,對基層權力監督無力。當前,我國基層權力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雖然都已經建立,但很不完善,遠未有效運作。如村廉勤委員會、理財小組對村干部的監督以及社區居民監督委員會對社區干部等的內部監督,在現實中形同虛設,未成為對基層干部的抗衡力量。無論是法律監督部門的監督和非法律監督部門等的外部監督,監督力量都相對薄弱,往往是群眾的意見很大,而監督部門掌握的情況不全面、不深入,再加上外部監督多是事后監督,缺乏事前防范,不能有效防治基層微腐敗。
第二,村務社務公開不到位。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實行村務社務公開制度,村委會和居委會應當及時將村民、居民關心的事項真實公布。但在實踐中,村務社務公開普遍存在隨意性和零散性,給基層微腐敗留下了可乘之機。
第三,懲治輕緩且不及時。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的主體明確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基層干部僅在受委托從事公務的情況下符合職務犯罪主體條件。司法實踐中對基層干部的貪腐犯罪主體身份的認定爭議很大,導致司法機關對一些案件的管轄出現爭議,懲治不及時。此外,法院判決寬緩,大量運用緩刑,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縱了微腐敗。
第四,基層干部法律意識淡薄。基層干部長期以來習慣于憑經驗或人情關系指導工作,對土地管理、資源保護、職務犯罪等政策法律學習知之甚少,法律意識淡薄,對自身行為缺乏嚴格的要求和約束。
基層微腐敗的治理對策
落實群眾對基層干部的監督。一是建立村民、居民信息數據庫。建立匯集縣鄉兩級村民、居民家庭人口、土地山林、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信息數據平臺。基層政府定期發送相關信息,讓村民、居民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充分知情。同時,上級在無下級配合的情況下,也可以隨機調查、核實政策的落實情況。二是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完善線上、線下檢舉控告微腐敗渠道,讓權益受損的群眾監督有渠道、維權有途徑。三是建立逆向實質核查監督制度。對國家政策落實的監督,一般的檢查監督都是自上而下,采取“上級對下級”“書面材料對書面材料”,很少與政策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村民、居民)當面核實,從而給基層干部造假、貪腐留下了操作空間。因此,針對國家政策的執行情況,可以實施村民、居民的逆向核查,建立常態的實質核查監督制度。
增加村務社務的透明度。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通過出臺地方行政法規,對村務社務的公開方式、時間、內容和地點做出規定,便于群眾監督。對于財務公示內容來說,至少應該公示以下內容:國家政策的補償標準、所有村民居民的資格調查、符合補償標準的村民居民名單、村民居民的補貼金額。對公示方式來說,可以運用微信等新媒體傳播手段,使村民和居民可以隨時接收相關事務信息,隨時隨地開展監督。
及時有效地懲治基層貪腐。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說:“制止犯罪發生的一個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罰的殘酷,而在于刑罰的不可避免。”遏制基層微腐敗一方面要加大懲治貪腐行為的力度,另一方面更要使微腐敗被揭發、受懲罰的概率提高,實現“快、準、狠”的精準懲治。紀檢、司法機關必須從制度、機制、方法上下狠功夫,對一般性問題嚴肅批評,對違法違紀問題決不姑息,加強對基層微腐敗行為的問責、懲治力度,充分發揮懲治手段的有效性。
加強對基層干部的法治教育。要從多方面,多角度,采用靈活多樣的形式來加強對基層干部的法治教育。首先,建立大宣傳格局。政府部門應積極參與,形成宣傳合力,營造法治氛圍。其次,通過建立“法治鄉鎮”“法治鄉村”“法治社區”形成法治細胞,把法治細胞的建設作為考核干部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最后,利用基層民俗節日場所、微信等網絡媒體手段,采用“問題提示+場景體驗”的警示教育形式,設置針對職務犯罪高發原因的對策性知識模塊,來引導消除基層干部潛在的貪腐念頭。此外,還可以已發的真實案件為基礎制成短片或者微電影,讓基層干部觀看,通過法治教育補足基層干部的精神之鈣,增強其自覺性,確保政策在基層得到執行和落實。
微腐敗治理個人黨性分析材料三
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把治理基層“微腐敗”列為重點工作任務。相對于“遠在天邊”的“老虎”,群眾對“近在眼前”嗡嗡亂飛的“蠅貪”感受更為真切。基層“微腐敗“表現:有的搞雁過拔毛,挖空心思虛報冒領、克扣甚至侵占惠農專項資金、扶貧資金;有的在救濟、補助上搞優親厚友、吃拿卡要;有的高高在上,漠視群眾疾苦,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有的執法不公,甚至成為家族勢力、黑惡勢力的代言人,橫行鄉里、欺壓百姓。
河南省紀委曾通報過一起群眾身邊腐敗典型案例。鄧州市彭橋鎮繩崗村原黨支部書記、村主任井某在2003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間,套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資金0.96萬元;為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6戶村民申報危改資金,共套取國家危改補助資金3.97萬元;在低保辦理過程中,違規收取低保對象辦證費0.16萬元。2012年5月,違規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將8.545畝耕地變更為宅基地,收取30戶群眾建房款共計45.93萬元等。這就是典型的“微腐敗”,它損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眾獲得感,揮霍的是基層群眾對黨的信任。
“微腐敗”形成原因。一是權利失控。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如果缺少制度約束,沒有群眾監督,權力運行就會逾矩失范,貪腐之欲就會乘虛而入,哪怕是政府權力金字塔末端的部門、鎮村組級,同樣能夠腐敗得觸目驚心、令人發指。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二是公開公示與權力制約機制流于形式。“蒼蠅”式腐敗現象與政策公開和公示制度尚不完善、部門權力制約機制不健全、瀆職犯罪案件查辦阻力大等因素直接相關,致使基層干部貪腐心存僥幸。三是個人思想道德滑坡。主觀上,以自我為中心,貪小便宜。別人能拿的,我也能拿,領導弄大的,我就弄小的,“雁過拔毛,雨過濕衣”,將手中的職權作為撈取好處的法碼。不節制個人私欲,從小貪小腐開始,逐漸變得為所欲為。四是客觀原因影響。制度保障不到位;制定制度時留余地、打擦邊球,謀取小團體利益或個人私利;社會經濟的發展,物質利益的誘惑;制度的缺陷;社會風氣和環境影響,對“蒼蠅”式”腐敗存在普遍的社會妥協和認同感,對其危害性難以引起足夠的重視。
“微腐敗”也可能成為“大禍害”,12月,河南省舞陽縣一村支書張某因貪污公款等被判17年。張某任職初期熱心為民,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張某漸漸高傲起來,特別是任村黨支部書記后,常常以勢壓人,索要他人錢財,動輒打罵群眾。獨斷專行,不僅村兩委的大小事他要說了算,連群眾家辦個紅白喜事都要經他點頭同意。集體資產也成為他家的“自留地”,先后貪污集體款近20萬元,引起該村村民100多人的聯名舉報。
從現實看,當前基層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依然嚴重,如何治理“微腐敗”作者提出如下對策。
治理“微腐敗”要完善基層制度建設。規范對基層干部權力的使用,要強化群眾監督,完善以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為基礎的監管體制,加強基層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等。
治理“微腐敗”要要早發現,基層黨員干部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進行約談、函詢和提醒,扯扯袖子,咬咬耳朵,不能愛了面子,毀了里子。要早處置。
治理“微腐敗”要堅持“零容忍”,不以問題小而姑息,不以違者眾而放任,應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治理“微腐敗”必須抓細節、抓具體,從亂收費亂罰款到吃拿卡要,從公款吃喝到公車私用,對群眾反映的這些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快查、快辦、快結,及時作出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