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受社會風氣的影響,腐敗的種子在學生群體中已有萌芽趨勢。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搜集的教師微腐敗主要表現形式及整改措施,歡迎大家參考!
【教師微腐敗主要表現形式及整改措施1】
高官因貪污腐敗而紛紛落馬的報道,腐敗現象層出不窮,中央也是堅決予以了打擊,體現了中央反腐敗倡廉的決心,黨的十五大提出反貪污腐敗“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jiān)督是關鍵”,然而我們的教育卻在培養(yǎng)一個個這樣的“前仆后繼”的“接班人”。
一、學校違紀的主要表現
同時論述違紀違法的文獻較多,單純論述違紀的文獻較少,有關學校違紀的文獻就更少。王軍紅認為,經對三所學校進行審計,發(fā)現存在以下違紀現象:(一)提高標準及自立項目收費。(二)隱瞞收入。(三)漏交稅金。(四)不使用財政統(tǒng)一票據。(五)代收費違規(guī)使用。筆者認為,學校違紀的手法不止這些,還存在以下違紀現象。
(一)公款旅游
有些學校不僅是校級領導利用職務便利進行公款旅游和變相公款旅游,而且中層領導也利用職權帶著親信進行公款旅游和變相公款旅游。不僅平時利用頻頻出差的機會進行公款旅游和變相公款旅游,而且利用寒暑假的機會專程揮霍公款旅游。學校里各個部門的經費是屬于部門全體職工的經費,本應由全體職工共同使用。但是,有的部門領導把部門的經費變成少數人獨用的經費,利用這些公款獨自參團旅游或帶上幾個親友獨立組團旅游,為了個人和小團體的利益而損害了公眾利益。這是違反黨紀甚至違法犯罪的。公款旅游和變相公款旅游,違反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三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禁止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二)任人唯親、任人唯錢
常態(tài)下,在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時,一般就不被組織提撥擔任領導職務。但是有證據證明,有的人在即將退休的前一年,卻被提拔為副處級領導干部,繼續(xù)當官而不退休,每月領一萬元左右的工資和津貼,還享受各種特權。她是不是通過行賄而得到特殊提拔和不退休?誰是她的保護傘和受賄罪人?這些問題值得調查清楚。有的學校校級領導和中層領導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不按照規(guī)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qū)、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這些做法,違反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在中小學,教師的競爭也相當激烈,如職稱評定、考核、評先選優(yōu)還有職務晉升等等,有的主管領導會按主觀標準或賄賂手段進行。由此造成“帶病提拔(職務)”和“帶病提職(職稱)”的事例屢見不鮮。不論您怎么告狀,他照提拔不誤,勢不可擋。
(三)物資采購中的違紀
某大學紀委、監(jiān)察處立案查處了兩起教材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案件。陳某某違紀金額達75萬余元,其中套取現金54萬余元,侵吞27萬余元,收現金回扣16萬余元;李某某套取現金、收取現金回扣共18萬余元,侵吞11.4萬余元。陳、李二人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陳某某受到法律制裁。近些年來,隨著教育事業(yè)的大發(fā)展,很多學校迅速擴張,基建及其他采購量激增,發(fā)生在其中的商業(yè)賄賂呈快速蔓延的趨勢。
(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紀
違紀者不是不懂國家有關法規(guī)政策和管理制度,而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規(guī)不遵,明知故犯。如某中學巧立名目違規(guī)向學生收取寒暑假補課費等共計8萬元,私設“小金庫”,用于學校賬外費用和職工福利。
(五)亂收費
有些高校自定收費政策,以機動指標贊助、專業(yè)變更、以補考名義亂收費;違規(guī)開辦各種學歷或非學歷證書班、短期培訓班,變相倒賣文憑或職業(yè)資格證,有的利用職務之便在職稱評審、學歷進修、申報課題中收受教職員工禮品禮金從中徇私舞弊。
有些中小學名校借招生之機,大肆收取擇校費。由于在義務教育階段收擇校費是違法的,有的學校為了規(guī)避風險,以“贊助費”、“捐資助學費”的名義出現,這明顯改變公辦學校的公益性,人為地制造和擴大了少數名牌學校,制造了學校差距,造成孩子上學難的問題。重點學校與普通學校的差距助長了擇校招生的腐敗,而這又是義務教育階段資源配置失衡的問題引起。
據新華社的報道,在沈陽市民參加投票的市內行風評議活動中,教育部門的亂收費現象被民眾大力抨擊,成為群眾滿意程度最差的第一個。又據國家計劃委員會在2000年8月上半年公布全國民眾對價格的舉報案中,教育亂收費名列第一。
(六)教師聘用與管理中的違紀
教師聘用與管理領域的違紀主要有:虛報教師數以騙取更多工資和撥款,教師聘用、調配或晉升過程中任人唯親或帶有政治偏見、收取賄賂或徇私舞弊,教師品行不端,培訓和獎金違反標準,長時間不進行教師調動或頻繁調動教師以收取賄賂,等等。由于教育腐敗,學校可能招聘了不合格的教師,任用了不合格的人員;教師可能被安排到教師超編的學校,同時教師短缺的偏僻學校無法獲得適當補充;可能政府正在向根本就不存在的“幽靈”教師支付工資,教師沒有工作熱情,教學質量因此難以保證。
(七)分房違紀
多年前學校福利分房存在很多問題,目前學校分配剩余的舊房和新建的集資建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也存在一些問題。當年福利分房很多次,每一次有些學校領導都利用手中職權把好房子、較大的房子分給分數較低的與領導關系較好或很可能向領導行賄的教職工,而把差房子、很小的房子分配給分數很高但是沒有關系和不向領導行賄的教職工。當年一套房子幾千元、一兩萬元即可買到手,現在價值已達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當年的分房不公,使得同一學校內有的高級知識分子的住房遠遠比不上沒有職稱的人的住房,有的老大學畢業(yè)生的住房遠遠比不上高中畢業(yè)生的住房。這極大地挫傷了部分教職工工作的積極性。 目前學校分配剩余的舊房和新建的集資建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有的學校也不按照政策規(guī)定的原則和標準進行。有些領導從自己的利益出發(fā),規(guī)定樓層和朝向房價的增加或減少的比例,使得朝向很好、樓層很好的房子的價格比朝向很差、樓層很差的房子每套只多一千多元。這種違反政策的做法,實際上就是違紀。民眾對官吏違紀、對官吏侵犯民眾合法權益的行為感到無可奈何。
(八)家教違紀
某些學校或者教師利用公共資源,為了能夠開設各種形式的私人輔導,學校與私人輔導機構勾結,校方或私人輔導機構賄賂名師,逼迫其為輔導班提供輔導,有些教師故意在正規(guī)的學校課堂上教得很差或有所保留,誘導甚至強迫學生參加輔導班或者接受個人輔導,并采用各種手段懲罰那些不接受輔導的學生。
(九)其它違紀
有的學校校級領導和中層領導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虛報工作業(yè)績;違反規(guī)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guī)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違反規(guī)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guī)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違反規(guī)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yè);違反規(guī)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違反規(guī)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私存私放公款;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購買商業(yè)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fā)津貼、補貼、獎金等;這些都屬于違紀行為。
一些違紀事項是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有的是出于法不責眾的心理,為了單位、小團體和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的利益。
二、防治學校違紀的對策
學校只有形成廉榮貪恥、遵紀守法、公平誠信的良好風氣,才能更好地肩負起傳播精神文明重任,為提供持續(xù)不斷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對學校違紀行為,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才有可能防治。
(一)要動真格,對違紀者要確實嚴肅處理
加大懲處力度,真正做到違法違紀必究。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部門,要嚴肅查處,堵住說情風,打破關系網。不論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搞人情交易,放縱姑息違紀者的執(zhí)紀執(zhí)法人員,要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追究其相關紀律責任。對于問題嚴重、情節(jié)惡劣、群眾反響強烈的違反財經紀律案件,要予以公開曝光,既震懾違法亂紀者,又警示教育他人。
要完善和規(guī)范經濟處罰規(guī)定和辦法,加大處罰力度。學校違紀違法案件高發(fā)多發(fā)的態(tài)勢還將持續(xù)一段時期,查辦案件工作絲毫不能放松,必須抓得緊而又緊,切實加強和改進信訪舉報工作,建立健全查辦案件工作組織協(xié)調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干部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案件。要搞好案件的剖析,認真研究案發(fā)的特點和規(guī)律,對暴露出來的問題舉一反三,切實發(fā)揮查辦案件在治本方面的建設性作用。
(二)要教育領導干部正確認識違紀與違法犯罪的關系
要教育領導干部正確認識到,有些違紀行為,實際上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甚至已經構成犯罪,別把違紀問題不當一回事。紀律、法律都是律,兩者有很多相通之處。例如,公款旅游和變相公款旅游,也有可能構成貪污罪或受賄罪的。其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guī)定:“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如果是接受商家贈與而旅游,就構成受賄罪。
(三)健全監(jiān)督機制,規(guī)范權力運作
對學校各級領導,要加強各方面的監(jiān)督,要施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要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有的學校領導,臺上是“謙謙君子、高調反腐”,而臺下卻是“紙醉金迷、收錢納賄”。民眾對領導講話一般都打上問號,領導講話還有多少公信力,值得研究。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國19世紀著名歷史學家阿克頓也說過:“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7]著名經濟學家張維迎計算過,如果把大部分行政管制取消,中國國民生產總值總量可躍升30%,腐敗減少50%[8]。現實告訴人民,只要有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所以必須限制權力乃至革除部分權力以遏制腐敗!
(四)要加強廉潔教育,依法辦事
黨員干部犯錯誤,情節(jié)和類型雖然千差萬別,性質各不相同,但其共性條件是必須具備主觀和客觀兩個要素。主觀要素指的是一個人在思想上必須形成的違紀動機。即一種錯誤的權力觀、價值觀。客觀要素是指與某一違紀動機相對應的客觀條件。要加大法律法規(guī)和反腐倡廉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加強有關財經法規(guī)、黨紀條規(guī)的學習和教育。要以道德、理想、黨規(guī)黨紀、法紀教育為先導,認真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規(guī)定的52個不準,加強廉潔從政、廉潔從教教育。要充分運用典型案例,特別發(fā)生在學校內部違紀違法案件進行教育。
(五)強化審計職能作用,加大審計監(jiān)管力度
重點加強對“一把手”的任中和離任審計。要把“一把手”任期內財務收支、資金運用等情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將“一把手”的資金管理與使用行為置于經常有序、嚴格有效的監(jiān)督之下。筆者認為,目前審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單位和單位中層“一把手”和其它領導在任時沒有審計,離任時才匆匆對在任幾年甚至幾十年的財務收支、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不公開,審計結果寥寥數語,走過場,不了了之。這樣的審計效果如何,不言而喻,應該下大力氣改進。
【教師微腐敗主要表現形式及整改措施2】
“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此兩句出自宋真宗趙恒所作的《勵學篇》,因為古代人為了博取功名,常常認為只要努力學習,考取功名,美人、財富就都會有,所以這兩句話常被用來勉勵人們努力讀書、學習,沿用至今。
在前不久熱播的電視劇《人民的民義》中,對校園腐敗現象已有揭露。劇中,給大家留下深刻印象的,除了讓人瞠目結舌的官場貪腐和一個個讓人嘖嘖稱贊的“老戲骨”外,還有陳海的兒子“小皮球”所反映的校園“小腐敗”。“我花十五塊錢買了個替補隊員,也沒替補上,是隊長和副隊長問我們要的,隊長收十塊,副隊長收五塊”“我們班里都在做生意,我們班學習委員監(jiān)督我們背課文,交五塊錢就讓我們過”“男同學的理想就是買蘭博基尼,女同學的理想就是嫁豪門”。劇中“小皮球”的這一番話引發(fā)了社會的高度關注,隨后,《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在調查采訪中更是發(fā)現,“小皮球”原來不僅僅只存在于電視劇中,在現實生活中,“小皮球”也并不少見,只是程度不同、形式不一。
從目前全國高校違紀違法案件頻發(fā)、高發(fā)的態(tài)勢來看,確有少數領導干部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存在偏差。身為高級知識分子,一些高校領導干部在思想意識上往往重教學科研、輕黨政管理,對政策理論的學習特別是黨風黨紀的學習不積極,對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不重視,不知不覺地脫離了廉潔自律的軌道。有的領導干部放松了對主觀世界的改造,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蛻化,權力關、利益觀扭曲,成為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的追求者;有的領導干部存在“投機”、“僥幸”和“冒險”心理,認為自己手段高明,不會被發(fā)現,膽子越來越大;有的領導干部主動接受監(jiān)督的意識不強,認為上級監(jiān)督是不信任、同級監(jiān)督是不配合、下級監(jiān)督是不尊重,千方百計地逃避監(jiān)督。
二是作風不正。有些高校領導干部不按程序辦事,對有關文件規(guī)章執(zhí)行起來隨意性很大,甚至違背有關“三重一大”事項須經集體決策的規(guī)定,個人擅自決定,往往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有的領導干部作風不民主,以知名專家學者或權威自居,聽不得不同意見,導致一些干部職工正確的意見和建議長期得不到重視,工作積極性被挫傷;一些專家教授型領導干部,在個人精力無法兼顧業(yè)務發(fā)展與管理工作的情況下,往往將工作重心放在業(yè)務上,并利用自己在管理崗位上的權力來最大限度地謀求業(yè)務上的發(fā)展,導致管理不善,問題頻出。
三是以權謀私。目前高校領導干部以權謀私現象主要發(fā)生在權力集中、資金流量大的領域,基建、采購、招生等實權部門成為“高發(fā)區(qū)”。在高校,利用學校基建工程以權謀私的現象特別突出,“大樓蓋起來、干部倒下來”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有些高校領導干部在物資采購中接受商業(yè)賄賂。一些領導干部置國家和學校的三令五申于不顧,頂風違紀,私設小金庫、賬外賬,用以謀取小團體或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