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全會
時間:今年10月地點:北京
2016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全文尚未公布!
*政治局7月26日召開會議,決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開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主要議程是,*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研究全面從嚴治黨重大問題,制定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主持會議。
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正當其時
任進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
為什么要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2003年12月31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實施多年來,對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起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發展,《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如有些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不夠。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強黨內監督,嚴格規范權力行使,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強化黨內監督提出了明確要求,特別是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為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提供了重要遵循。中央2013年決定修改《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近年來,各級黨委堅持全面從嚴治黨,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強化問責機制,積累了不少經驗,也需要在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體現出來。這些為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奠定了重要基礎,修訂工作時機成熟、條件具備。
另外,黨的十八大進一步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會提出全面依法治國,五中中央提出制定“十三五”規劃建議,這樣,六中全會討論黨建問題比較合適。在六中全會討論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也是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之全面從嚴治黨符合邏輯的展開。
黨內監督的主體、對象、重點內容和形式是什么
各級黨委領導黨內監督工作,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
黨內監督主要是監督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及憲法、法律的遵守,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保障黨員權利,選人用人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密切聯系群眾、維護群眾利益以及廉潔自律和黨風廉政建設等情況。
黨內監督目前的主要形式有: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和輿論監督等,其中,巡視、民主生活會、談話和誡勉等,是近年來采用較多的方式,特別是2009年7月*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實施以來,對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且2015年8月中央修訂了《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工作的原則、機構人員、巡視范圍和內容、工作方式和權限、程序等作了更加完善的規范。但需要清楚的是,巡視是黨委按照有關規定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的制度,巡視組是黨委派出的,不是紀委派出的,巡視組向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不處理所巡視單位的具體問題。
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與《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和《問責條例》是什么關系
中央2015年10月18日印發的《廉潔自律準則》,緊扣廉潔自律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重在立德,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同日印發的《紀律處分條例》,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7月8日印發的《問責條例》,突出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著力解決一些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不擔當、不負責等突出問題,明確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檢查、通報和改組,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和紀律處分。
將來修訂的《黨內監督條例》與《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和《問責條例》,都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的重要成果,都是全面從嚴治黨重要的制度遵循,對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黨的歷史使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將來修訂的《黨內監督條例》,作為全面規范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將明確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原則,積極探索強化黨內監督的有效途徑,細化相關規定,健全監督方式方法,完善監督程序,增強監督實效,推動實現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里的目標,而且與《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問責條例》相銜接。期待修訂的《黨內監督條例》,落實“兩個責任”,將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作為監督重點,與紀律處分、黨內問責相銜接,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形式相結合,形成完整的問責制度和監督體系,不僅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權責一致等原則,而且體現紀法分開、紀在法前和正確運用監督執紀問責“四種形態”的要求,以黨內監督帶動其他監督,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