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本文小編為你解答關于大同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2020年大同市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1620元、二類1520元、三類1420元、四類1320元,依次調整為1700 ? 1 ?元、1600元、1500元、1400元。
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9.8元、二類9.2元、三類8.6元、四類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18.5元、二類17.4元、三類16.3元、四類15.2元。
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試用期間的工資能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關于最低工資標準是否適用試用期包括熟練期或見習期的勞動者,我國勞動法未作明文規定,勞動法在第四十八條中原則性地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勞動部發(1994)489號《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對最低工資的界定,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包括法律規定視為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這就是說:
1、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便是經協商勞動者自愿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以下受領工資的仍為無效。
2、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非計時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其工資標準必須進行合理折算,其相應折算額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對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工資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從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報酬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而不論其身份、年齡、性別。關于“正常勞動”就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即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只要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要求,就應視為正常勞動。而勞動者在學徒期間、見習期間或者熟練期間所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正常勞動,應視其勞動合同的規定而定,而不能以一般勞動者的勞動的標準加以認定,只要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就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按規定支付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