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鶴崗市最低工資標準多少錢,鶴崗市歷年最低工資標準一覽表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后,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后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
第十條 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同時廢止。
記者30日從省人社廳處獲悉,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將全面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據了解,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五檔。第一檔: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1480元;第二檔:大慶市區為1450元;第三檔: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撫遠縣及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1270元;第四檔:黑河、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區、各縣級市為1120元;第五檔:其他各縣、伊春其他縣市區為1030元。
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分為五檔:第一檔: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14.2元;第二檔:大慶市區為14元;第三檔: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撫遠縣及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11.5元;第四檔:黑河、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區、各縣級市為10.8元;第五檔:其他各縣、伊春其他縣市區為10元。
據介紹,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因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所增加的資金可繼續從就業資金中列支。本次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人社部門提醒,勞動者工資如未達到最低工資標準,可收集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記者了解到,2016年全年,全國共有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河北、山東、江蘇、遼寧和海南等9個省(市)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幅10.7%。與往年情況相比,今年調整最低工資的省份個數和增長幅度明顯下降。專家稱未來最低工資的增長應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從各地具體情況看,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2190元,成為全國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省份。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北京,為21元。
根據現行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從調整省份數量和調增幅度看,2016年這兩個指標呈現“雙降”。具體來看,2015年共有24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幅14%。,有19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平均調增幅度為14.1%。2013年,有27個地區,調增幅度為17%;2012年,有25個地區,調增幅度為20.2%;2011年,有25個地區,調增幅度為22%。
廣東省明確規定,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2016年、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暫按2015年5月發布的標準執行,并適當降低最低工資標準增幅,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同期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表示,最低工資標準對于勞動者收入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同時也會直接增加企業成本。在經濟下行過程中,既要考慮資方的利益,也要考慮勞動者利益。
“人工成本上升,中國勞動力成本的優勢不像過去那么明顯。如果企業要保持一定的競爭優勢,可以適度放緩工資調整的頻率和漲幅,合理把握,繼續保持競爭優勢。”人社部原副部長信長星表示,未來最低工資標準的上漲應趨于“保守”。
事實上,從職工平均薪酬水平看,增幅也在放緩。人力資源咨詢公司怡安翰威特近日公布的2016年中國人力資本調研結果顯示,2016年中國企業平均員工薪酬增長為6.7%,與GDP增幅持平,2017年預計平均薪酬漲幅為6.9%。此次調研覆蓋了北上廣深及主要二三線城市共計3000余家企業。
但不可否認的是,過去一段時間里,我國職工薪酬和企業勞動力成本呈現了一段時期的高速增長。“十二五”初期,人社部曾提出努力實現最低工資年上調13%以上、努力使職工工資增長15%的目標,在此基礎上,可以在“十二五”期間實現職工工資增長翻番。而根據人社部統計,“十二五”期間,我國最低工資年平均增長率為13.1%,基本實現了這一目標。
盡管目前工資增幅有所降低,但增長趨勢將會繼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完善最低工資增長機制,建立最低工資評估機制。”《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各地已建立起了涵蓋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消費價格指數、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多種因素的最低工資調整機制。
在12月28日舉行的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人社部部長尹蔚民說,2016年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穩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繼續開展企業薪酬試調查工作;2017年將繼續改革完善體現人力資本和勞動價值、促進機會公平、鼓勵創新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
對于人力成本上升導致“中國制造”競爭力降低的憂慮,人社部國際勞動保障研究所所長莫榮則認為,只要工資增長水平不超過勞動生產率增長水平,這種增長就是可以持續的。
與此同時,政策層也出臺了一系列措施降低企業成本。尹蔚民說,2016年我國再次階段性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和失業保險費率,預計全年可降低企業成本1200多億元。
“從國家發展進程來看,我們不能老是以低水平勞動者報酬為榮,而要從以低勞工成本為競爭優勢,轉向追求高素質勞動者以及相匹配的薪酬水平,把產業升級、核心競爭力不斷增強作為目標。”中國人民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功成表示。
也有專家表示,工資增長雖然會影響生產經營成本,但應當看到由此帶來的消費增長,進而構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正常的勞動者報酬增長會帶來良性的經濟發展,良性的經濟發展又會為正常的勞動者報酬增長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