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產假屬“提供正常勞動”
根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省政府規定的,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最低報酬的標準。
新規定明確,而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年休假、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假期內休假,以及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均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安。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各地標準由省級部門統一制定
相比于原規定中“行署、市人民政府可按高于或者低于省定標準10%的幅度,擬定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的條款,新規定調整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統計、物價等部門和省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在測算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擬訂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見;必要時,聽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代表的意見
。最低工資標準每兩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
加大用人單位賠償金支付
新規定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賠償支付成本,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
超過限期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
超過限期10日以內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50%;
超過限期10日以上不滿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70%;
超過限期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100%
用人單位拒不依照規定支付差額、加付賠償金的,按每拒付1名職工罰款2000元的標準給予行政處罰。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期內的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安徽省最低工資標準
安徽省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20元、1350元、1250元、1150元四個檔次。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元、14元、13元、12元四個檔次。
根據通知要求,合肥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第一檔次1520元/月,16元/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