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私企工作的武女士最近休產假了,但看著自己“可憐”的產假工資,武女士就產生了很多疑問,可又不知相關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武女士告訴說,她在公司做主管,月收入7000元左右,有時需要加班收入會更高。但在勞動合同中她的工資是3500元。休產假后的第一個月公司只給武女士發了不到2000元的工資。“這和我平時的工資收入相差太大了,但公司解釋說休產假只能拿最低工資標準,這個規定合理嗎?”
解釋:生活中很多孕期或休產假的女職工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武女士因為平時工作收入水平和產假收入相差過大因此產生了疑問,很顯然她在產假期間的收入無法達到工作時的收入水平。但其所在公司仍然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她的工資,而不能僅支付最低工資。
說法: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武女士所在公司可能規定了職工產假只能拿最低工資,但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相矛盾,因此應該按照國家規定向休產假的職工按合同標準支付工資。
延伸閱讀:女職工休產假有什么規定?產假期間應不應該發工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公布了第619號令《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假。”
根據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女年滿二十三周歲懷孕并按計劃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兩個月,即產假共計158天。
關于產假期間的待遇發放問題,首先區分一個概念,所謂“工資”,即“工作薪資”,如果休假期間沒有參加工作是沒有“工資”的,女性員工在生育期間的權益保障叫做“生育津貼”,類似補助的意思。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實際生活中,經常會有女性員工咨詢產假工資問題,“沒有工資”事實上很好理解,因為你繳納的五險中,生育保險是由單位全額承擔的,其實就是為了維護女性員工的權益,單位給自己入的一份保險,從商業保險角度理解就容易了吧,平時單位承擔這部分保險費,為的就是女員工生育時,單位省錢呀,不用再按照工資標準支付。
而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期間必須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支付。
當然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員工產假期間不僅可以獲得生育津貼,還可部分報銷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