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分為4類:第一類為1400元/月,適用于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東興市)、欽州市;第二類為1210元/月,適用于區內其余7個市;第三類是1085元/月,適用于各縣級市;第四類是1000元/月,適用于各縣、自治縣。同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相應提高到13.5、11.5、10.5、9.5元。
廣西上一次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是在2013年2月。與此次的新標準相比,柳州市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上漲了2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則上漲3元。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三部分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資權益時,勞動者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