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政府網下發《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7月1日起,樂山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調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4.4元。
《通知》說,上述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通知》要求,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