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及《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強住房公積金服務保障的通知》相關規定,現就做好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9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高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高月繳存基數為18834元)。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1410元。
三、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現行政策規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于5%)或者緩繳申請,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四、補繳
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辦理繳存登記、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等業務的單位,應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個月內辦理補繳,補繳完成后,補繳月份視同連續繳存。
五、其他事項
(一)本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業務自2020年7月1日起開始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需要調整的,單位可同時申請辦理調整手續。
(二)職工在同一時間只能在一個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若職工已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城市開設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只保留其中一個賬戶,其他的賬戶應辦理封存,待符合條件后再通過全國轉移接續平臺辦理賬戶轉移。
(三)已領取養老金的職工,單位應在職工領取養老金的當月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不能再為其繼續繳存。
(四)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