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和《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9〕21號)有關規定,以及根據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永州市統計局《關于發布2019年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永人社發〔2020〕9號),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永州市2019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永人社發〔2019〕19號)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二屆八次會議授權,現將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比例
永州市區域內的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在5%-12%范圍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新開戶單位在辦理繳存登記時自行選擇確定繳存比例;已建制繳存企業在辦理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自行確定后同時調整。具體業務由各縣區管理部、直屬營業部根據企業填報情況按程序審核辦理。
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須保持一致;同一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相同。
二、繳存基數
永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繼續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執行上限為16602元,繳存基數執行下限為1380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高于上限的,繳存基數執行上限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于下限的,繳存基數執行下限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于上限且高于下限的,繳存基數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執行。
三、月繳存額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最高月繳存額
單位和個人最高月繳存額均為1992元。
(二)最低月繳存額
單位和個人最低月繳存額均為69元。
四、執行時間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五、注意事項
繳存單位在調整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當告知單位職工,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按照規定據實調整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不得弄虛作假或簡單以最高、最低月繳存額作為職工的月繳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