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天水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辦理公積金業務,維護繳存職工權益,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服務保障作用,近期,通過調研,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情況進行了全面深入排查,認真統計分析。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0號)、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第710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政策規定。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了調整,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公積金繳存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資執行[工資計算口徑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為準]。
二是2019年度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15057元(根據天水市統計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222元計算的月平均工資5019元的3倍確定)。月繳存額最高為3614元,即單位和職工月最高繳存額分別為1807元。
三是2019年度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下限為:秦州區、麥積區為1520元,秦安縣、甘谷縣、武山縣、清水縣、張家川縣為1470元[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甘政發〔2017〕46號)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秦州區、麥積區月繳存額最低為152元,即單位和職工月最低繳存額分別為76元;秦安縣、甘谷縣、武山縣、清水縣、張家川縣月繳存額最低為148元,即單位和職工月最低繳存額分別為74元。
四是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月繳存額計算實行單位與職工同比例制度[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繳存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分別不低于5%,不高于12%。
各繳存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做好基數調整申報工作。及時對本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情況進行排查了解,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繳存基數上限或低于繳存基數下限,做到及時、準確、合規、到位,確保職工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