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9)2號會議紀要精神,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政策作相應調整和規范:
一、對職工家庭在舟山市外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作適當限制。
2019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二手房以契稅完稅憑證日期為準),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在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在辦理提取業務時須提供職工本人或配偶或子女購房地戶籍證明或社保繳存證明,其他相關購房材料仍與原規定相同。
二、取消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
上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為推進我市“無證明城市”創建工作,根據舟跑改辦(2019)9號文件精神,進一步精簡和優化各類證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以購買新建住房、二手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理由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貸款時認定的收入以公積金繳存基數為準,超過繳存基數的不再需要提供所在單位的收入證明,改用本人書面承諾代替。
二、中心在數據平臺獲取民政部門婚姻證明、公安部門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時,如相關部門提供信息不全的,由職工本人書面承諾代替。
中心應不定期對承諾件進行核實,一旦發現申請人承諾不實,將責令申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可以撤銷審批決定,且該申請人以后辦理公積金業務時,將不再適用書面承諾替代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