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人單位會為在職職工購買住房公積金,日后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職工就可以提取使用這個公積金。而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有的人也會主張對公積金進行分割,那么這個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嗎?若屬于,那么才能進行分割。
一、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從本質上說,住房公積金仍是一種福利,由原來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為現在逐月歸集的個人、集體、國家共同承擔的一種福利轉化形式,其本質屬性是一種住房的長期儲蓄,由國家設置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在職工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時向有關部門申請使用。作為儲蓄,它屬于職工的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由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離婚可以分割嗎?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有權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當然,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外的,則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積金時要分清資金取得的時間。
二、住房公積金離婚怎么分割?
既然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時予以分割,那么住房公積金離婚怎么分割呢?
(一)住房公積金離婚分割的特殊性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積金非現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現,公積金所有權人是沒有理由將住房公積金從其帳戶中提出,也就是說資金無法變現,這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中抗辯方拒絕分割住房公積金的一個理由。
(二)協議分割
夫妻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對住房公積金的離婚分割進行約定,由于住房公積金在提現上存在限制,可以通過其它貨幣或財產補償等方式予以分割。對于雙方都尚存有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對于僅有一方持有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鑒于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分割為佳。
(三)訴訟分割
如果夫妻對于住房公積金離婚分割的問題難以達成一致,那么則可以起訴要求法院予以分割。與夫妻協商住房公積金離婚分割的情形一樣,法院一般也采取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分割住房公積金。也就是說,在保持住房公積金不動的情況下,由一方向另一方,或者雙方向彼此支付現金,以達到住房公積金離婚分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