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2017年,太原住房公積金提取分住房消費類提取和非住房消費類提取兩大類,具體提取條件如下:
一、住房消費類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購買商品房;2、購買二手房;3、購買公有住房;4、購買本單位集資房;5、購買拆遷安置住房;6、購買拍賣住房;7、購買政府組織實施保障性住房;8、購買太原行政區域以處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
(二)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租賃商品住房的;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二、非住房消費類
(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三)因見義勇為造成人身傷害的;
(四)本人或直系親屬發生不可預見的災難性事故;
(五)職工進城務工的;
(六)離休、退休的;
(七)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八)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封存狀態并符合有關規定的;
(十一)單位發生撤銷、解散、破產情形,無欠繳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或者有欠繳住房公積金行為,由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后按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