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基本程序
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委托商業銀行承辦。管理中心委托商業銀行承辦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書面合同。
管理中心應當設立公積金貸款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貸審會),貸審會由管理中心負責人及其業務科室負責人并邀請有關金融機構的專家組成。
貸審會的工作規則由管理中心制定。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或管理中心設立的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合法身份證明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三)婚姻證明
(四)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五)購買住房合同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審批手續和合同
(六)購買住房的首期付款收據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的自有資金存款證明
(七)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及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證明;抵(質)押物需要評估的,出具有效評估報告。
公積金貸款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受托銀行或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接到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后,審查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與合法性;管理中心的信貸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復核,并確定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等內容;貸審會或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對貸款進行審批。
準予發放貸款的,管理中心應向受托銀行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委托通知書》。受托銀行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委托通知書》的委托內容,與借款人和保證人當面分別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證合同》、《質押合同》。
濟寧公積金貸款條件
(1)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異地繳存時間可合并計算,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繳存證明,只要在時間上前后接續,可合并計算繳存時間。因工作調動造成斷繳的,在現繳存單位一次性全額補繳所欠住房公積金后,可視為按月連續繳存。
(2)具有合法的購買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協議簽訂時間在2年以內;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4)采用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包括質押、保證和自然人擔保、房產抵押,能夠提供市中心認可的有效足額擔保;
(5)職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已使用過一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
(6)沒有尚未還清并且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