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是股東權益的重要內容,包括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兩部分。
資本公積是指由股東投入、但不能構成“股本”或“實收資本”的資金部分,主要包括股本溢價、接受捐贈實物資產、投入資本匯兌損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投資準備金等。資本公積的主要用途有兩個,一是轉贈資本,二是彌補虧損。
盈余公積是指公司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盈余公積是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積兩類。公益金專門用于公司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按現行規定,上市公司按照稅后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
一是法定盈余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
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就在于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后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積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兩個方面:
(1)用于彌補虧損。公司發生虧損時,應由公司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公司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后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公司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未彌補足額的,未彌補虧損應用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2)轉增資本,即所謂的“送紅股”。公司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