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積金提取條件、提取流程和提取材料分別是怎樣的?下面一起來看看以下的江蘇省公積金提取政策吧!
江蘇公積金提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或在江蘇無產權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江蘇或戶口不在江蘇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項(不含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計算租金:一人戶40平方米,二人戶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戶6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重大疾病按照江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職工與父母、子女以外人員購買同一住房的,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余產權未變動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江蘇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江蘇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后在《江蘇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鑒并出具《現金(轉賬)支票》。
第二十五條 職工持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江蘇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轉賬)支票》,到管理中心各辦理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辦理網點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書面通知職工。準予提取的,職工持相關證明材料、《現金(轉賬)支票》和管理中心出具的受理回執到受委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單位經督促后,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辦理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需由單位代職工統一領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提供代領職工花名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職工按本細則規定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并在所有證明材料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
江蘇公積金提取材料
江蘇公積金購買一手房提取材料
購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發票
4、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江蘇購買二手房公積金提取材料
購買二手房(含開發單位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
4、《存量房買賣合同》(《商品房現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5、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江蘇公積金購買公有住房提取材料
購買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
3、全額購房發票(收據)
4、《公有住房買賣契約》
5、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江蘇公積金購買經濟適用房提取材料
購買經濟適用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江蘇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正本
3、付款發票
4、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江蘇公積金購買單位集資建房提取材料
購買單位集資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集資建房購房契約(合同、協議)
3、購房發票(收據)
江蘇公積金提取額度及時限
部分提取
職工在購買住房時,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1、對于職工租住單位(房管部門)公房或私房時,或者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時,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額房租。
2、職工租住公租房時,可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房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3、職工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房租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計算租金:一人戶40平方米,二人戶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戶60平方米
江蘇其非住房類別提取公積金額度
1、患重大疾病的,其提取額度不超過醫保核定的“個人支付”與“個人自理”金額之和。
2、家庭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其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3、公積金賬戶多繳的,由單位申請,經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后,辦理提取手續,劃回單位帳戶。
全額提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賬戶銷戶處理: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4、出境定居的
5、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6、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江蘇公積金租房提取時限
每年6、12月集中辦理。辦理時,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職工(配偶)購房、建房和修房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從購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證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若購買的房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開具之日前一年內發生產權變動并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江蘇公積金重大疾病提取時限
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病人的醫保卡、當年醫保中心醫藥費專用發票、與職工身份關系證明。每年辦理一次
江蘇公積金提取到賬時間
辦結時間:15工作日
資金到賬時間以入賬時間為準。
江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介
江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7月成立,直屬于江蘇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正局級事業單位。中心機關設辦公室、歸集管理處、貸款管理處、資金計劃處、信息管理處、財務處、審計處等7個處室,下設江蘇省省級機關、江蘇鐵路2個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江蘇省監獄管理局、華東石油管理局及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7個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中心現有編制83人。
中心成立以來,在江蘇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嚴格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管理委員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堅持科學發展觀,弘揚張?精神,加快融入大局,認真履行本職,創新發展思路,強化住房保障,充分發揮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取得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到2011年3月底,江蘇地區已有20800多個單位、157萬多人參加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683.28億元,當前余額338.38億元;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334.90億元;累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517.84億元,支持29萬多戶家庭購房;累計為廉租房建設提供資金7.35億元,有力地支持了城市住房保障。業務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沒有被擠占挪用資金,資金安全無風險。住建部、國家審計署等對江蘇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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