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的公積金政策受到了大家莫大的關注,詳情如何,敬請繼續關注!
武漢的公積金政策:
1、使用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
2、最新政策:無論購房者是申請首套房還是二套房公貸,只要面積低于144平方米且符合其他貸款條件,首付均為兩成,若大于144平方米則首付需要三成。
3、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
條件:如首套房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且首套房公貸已結清等。即使以上條件都滿足,由于武漢公貸金額對二套房最高只能是房價的四成(且不超過60萬與首次公貸的差額),因此另外四成也必須通過商貸完成。
4、對于現有住房超過14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購房三套房。
武漢將推行個人名義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最低每月繳存248元,滿一年可申請首套房貸款。武漢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日前發布了武漢市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根據該意見稿,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個人(以下簡稱個人自愿繳存者)是指農業轉移人口、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年滿16歲,且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個人。
個人自愿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由個人自行確定,但每次繳存額不得低于武漢中心城區最低工資標準的16%。在繳存方式上,可選擇按月、按季、按年繳存,也可一次性補繳。
根據湖北省最新規定的2017年武漢中心城區最低工資標準,7個中心城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從2013年的1300元調整為1550元。據計算,個人繳存的最低額度為每月155016%=248元,一年繳存的總額為2976元。
使用方面,繳存者可選擇提取或辦理住房貸款。無公積金貸款的可自由提取自愿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滿一年后,購買首套基本住房時,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為繳存職工公積金的余額積數0.0125,且不得大于公積金余額的5倍,也不得超過武漢市住房公積金貸款50萬元的最高限額。
有意見和建議的單位個人,可于2017年11月2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至武漢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處。電話:027-82723068,電子郵箱:226649979@qq.com。
以下為官網原文內容:
為廣泛吸收社會各界對住房公積金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現將《武漢市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上網公布。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17年11月2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至武漢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處。
武漢市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滿足職工多元化的繳存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以及住建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個人(以下簡稱個人自愿繳存者)是指包括農業轉移人口、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年滿16歲且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個人。
第三條 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繳存放寬,提取從寬, 互助前置,存貸掛鉤,支持剛需,利率法定,獨立核算”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網點,負責受理、審批個人自愿繳存者的開戶、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業務。
第五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在開戶登記時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約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六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由個人自行確定,但每次繳存額不得低于湖北省最新規定的我市中心城區最低工資標準的16%。繳存方式上,可選擇按月、按季、按年繳存,也可躉繳。
第七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第八條 無公積金貸款的個人自愿繳存者可自由提取自愿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辦理提取時,由個人提出申請,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或委托銀行辦理。
第九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后,購買首套基本住房時,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根據個人收入水平、社保繳費情況、所購住房房價等因素進行核定。貸款額度=繳存職工公積金的余額積數0.0125,并不得大于公積金余額的5倍,也不得超過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利率按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個人繳存者獲得公積金貸款后須按月歸還貸款本息,不得提取和沖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可以用于結清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