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積金提取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完整、準確地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單位核實有關證件后,加蓋單位預留印鑒(暫存職工除外)。
(二)單位專辦人員持《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管理中心辦事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處審核后,為職工辦理劃轉或存折手續。
(四)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由本人辦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還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證件、證明代理人與提取人關系的結婚證、戶口簿等文件及其復印件。
(五)職工本人或配偶因身體狀況、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確不能辦理提取的,經辦人員需提供經本人簽字授權的授權委托書方可辦理。
(六)因公外派人員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按相關文件執行。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有哪些?
提取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積金提取流程圖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癥(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三、提取公積金要交哪些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應提供的證明材料: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二)回遷、擴面住房的,提供回遷、擴面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等建房許可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四)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五)償還產權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或貸款結清憑證。
(六)租賃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
(七)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書。
(八)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九)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職工戶籍證明
(十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
(十二)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戶籍證明注銷或國(境外)外定居證明。
(十三)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