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積金貸款調整最低首付比
記者從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公積金中心公布關于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將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對購買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余額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結清相應住房貸款余額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不予以住房公積金貸款。
意見提出,要實行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與職工繳存余額和繳存時間雙掛鉤。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兩人及以上的職工家庭,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繳存余額+共同借款人公積金繳存余額)20倍繳存時間系數(上限70萬元);單職工家庭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繳存余額20倍繳存時間系數(上限40萬元)。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小于12個月的,時間系數為0.5;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在12個月至24個月的,時間系數為0.9;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在24個月以上的時間系數為1。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兩人及以上的職工家庭,可按繳存時間較長的一方確定時間系數。
同時,意見明確,所購再交易住房樓齡在十年以上的,則相應提高一成的首付款比例。有逾期記錄的,首付款比例參照《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等相關事項的通知》(成公積金貸201515號)相應提高比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事項參照中心貸款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意見事項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新房以備案時間為準,再交易住房以受理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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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1.住房消費提取:
(1)購買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3)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2.銷戶提取:
(1)離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二者條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次數(時間)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每年3、4月辦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對象(本人、配偶或繼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住房消費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職工,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收據辦理支取。
2.購買自住住房,采取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辦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鄉鎮一級或鄉、鎮以上規劃房管部門開據的宅基地批復或其他建房批準證明材料、購買材料發票辦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應提供產權人提出的修繕申請、房管部門出具的修繕證明文件、修繕費用發票辦理支取;住樓房者應提供物業管理部門的修繕證明文件、分攤到本戶的發票辦理支取;家住農村的應提供鄉、鎮一級或鄉、鎮以上房屋管理部門開據的大修、翻建證明和產權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辦理支取。
5.支付超過本人分攤房租中超過本人工資收入5%的部分,應提供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及租賃合同(指經房屋管理部門認可的有效契約),以及上年度內的租房繳款發票。
(二)銷戶提取
1.離退休的: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2.出國定居的: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及國外定居證明;
3.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職工死亡辦理銷戶,如職工死亡前已辦理了用于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個人儲蓄卡,法定繼承人可提供死亡職工開立的個人儲蓄卡賬號,并在“住房公積金個人儲蓄賬戶明細表”上簽字,將支取款項直接劃入該賬戶中。
提取的時間:
購房提取需在產證辦出后方可申請提取,同時職工自產證發證之日起有六個月的辦理期限,超過六個月未申請提取的,將視為自動放棄;
提前一次性結清貸款的提取,必須自結清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超過三個月未申請提取的,將視為自動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