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蘭州市統計局統計的數據,2015年度蘭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0330元/年,即5027.50元/月。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蘭州市城鎮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蘭住管〔2015〕1號)規定,現將我中心2016住房公積金年度自由職業者繳存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起,我市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為:最低不低于5027.5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82.50元。
二、繳存比例由自由職業繳存者在10-21%之間自行選擇確定。
根據蘭州市統計局的統計數據,2015年蘭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0330元,月平均工資為5027.50元。按照《關于住房公積金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規定,自7月1日起,蘭州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且最高不得超過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5082.50元;最低不得低于所在縣區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即:蘭州新區以及城關區等五區均為1470元,永登縣等三縣為1420元。若單位核定的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較前一年度下降的,應提供經審計(政府審計、獨立審計)的單位上年度財務報告和工資資料,由管理中心審核確定。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單位12%,個人9%,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單位需要降低基本繳存比例的,應根據《蘭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程序規定》(蘭住管【2006】4號),經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管理中心審核、管委會辦公室審批后辦理。
三、本通知自7月1日起執行,請各分中心、管理部通知繳存單位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