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我中心在管理工作中,發現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有部分單位不按政策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為協助職工貸款隨意調高工資基數,貸后惡意降低繳交基數、甚至停繳,個別企業還通過“掛靠”等弄虛作假的方式為非本單位職工繳存,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二是個別房地產中介公司利用二手房頻繁交易轉讓,為職工套取住房公積金。以上行為嚴重損害了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影響其他職工及時、正常地享受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優惠。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的嚴肅性,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和《龍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龍巖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的通知》(龍房公委〔201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依法應盡的義務,各繳存單位要按月、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按照國家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包括在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 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三、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必須嚴格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月平均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機關事業單位、國企按照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核定的工資收入繳納,私營企業需提供單位及職工社保繳費憑證,參照社保繳存基數繳納;
四、以取得政策性住房公積金貸款為目的,通過虛報工資基數、“掛靠”等方式為職工或非本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屬于嚴重違規行為。如有單位為職工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一經查實,我中心將按規定對繳存單位和相關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同時向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五、所購住房在一年內曾交易并且辦理過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