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實施意見提出,目前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量還比較多、盤活潛力較大,各地要進一步重視住房公積金管理,充分認識住房公積金與房地產市場的關系,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部門政策,增強工作主動性、創造性,堅持“因地制宜,分城施策”原則,采取“放寬貸款條件、放寬提取政策”措施,充分釋放結余資金潛力,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
實施意見提出,各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加大對繳存職工購房的支持力度。
在貸款條件上,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此外,實施意見還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職工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取消中間費用擴大提取范圍
實施意見對辦理程序進行了優化。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受理、審核和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在受理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登記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抵押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同時,取消了中間費用。實施意見要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以所購住房抵押為主。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實現“零收費”,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此外,提取范圍也將進一步擴大。實施意見提出,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當地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
在四川省內購買普通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繳存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償還貸款。實施意見同時要求,各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簡化提取要件、提高審核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