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個人繳納并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條件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
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累計繳存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2年;
自籌資金達到所購住房總價的30%以上(含30%);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簽定了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材料
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申請書;
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件);
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穩定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的證明;
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抵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權利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保證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借款人用于支付購買住房首付款的自籌資金的有關證明;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步驟
借款人提出書面貸款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可以向貸款銀行提出,由貸款銀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等待審批;
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公證等相關手續;
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一次或分次劃入開發商在貸款銀行設立的售房款專用帳戶,或直接轉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還款帳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如期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結清后,借款人從貸款銀行領取“貸款結清證明”,取回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及保險單正本,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期限限制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目前廣州市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最高為購房總價或評估價的7成(按價值低的計算),總額不得超過25萬元。
按規定,處于失業階段的職工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