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廊坊市首套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原來40萬元調整到60萬元。日前,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要求,我市將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此次調整包括將連續繳存12個月調整為6個月。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推進異地貸款業務。職工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據悉,此條款也將于6月1日起實行。
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對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持作用。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根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我市將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開辦辦理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第一次提取不超過1年租金費用,1年租金費用提取上限為2萬元,每次提取間隔須12個月以上。
租住當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租賃合同和繳款收據,提取額度不超過所付租金總額;租住市場其他住房的,提供繳存地房產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無房證明,提取額度為所支付的租用費用支出,但不得超過提取租金上限。
11月1日以后以自有資金全款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且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憑當地房產部門出具的住房信息證明、商品房合同或契稅、銷售不動產發票或產權證,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不得超過購房總額。
職工及直系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住院費用證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和直系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個人自負的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