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沒有自住住房,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提取
(一)申請條件:
職工本人或配偶租賃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職工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1、租賃房屋須為普通自住住房,車庫、鋪面、廠房等非住宅性質房產不能提取;
2、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沒有自住住房;
3、提取申請應當在當期還款后一年內申請提取。
(二)提取額度:
提取額為租賃房屋的月租金扣除家庭工資收入15%后的差額部分,且每月最高提取額不超過800元,夫妻雙方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一年內已還且規定的最高款額。一年內分次提取的,提取合計款額不得超過一年內已還且規定的最高款額。
實際發生額超過賬戶內余額的,提取后的賬戶余額最少保留10元,不能銷戶。實際發生額少于賬戶內余額的,按實際發生額提取;
(三)辦理要件:
1、夫妻雙方失業證明材料或夫妻雙方月收入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須持經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夫妻關系證明材料或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房租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6、由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職工家庭沒有自住住房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的情況下,即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