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岳陽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岳陽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及所在單位均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二)、近兩年內在本市及外地合法購買自住住房,已付清規定比例的房款,并提供了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近兩年內在本市及外地合法建造自住住房,房屋已封頂且已辦理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并提供了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1、住房用地為國有出讓用地的,可以申請貸款;
2、住房用地為國有劃撥用地的,一般不能申請貸款,但所購住房是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申請貸款;
3、在農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如果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的戶籍在建房地所在的村,可以申請貸款,但必須另外提供正規的商品房作抵押。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的能力。
(四)、信用記錄良好。
根據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如果借款人或配偶信用記錄有連續6次或累計10次的不良記錄,不能申請貸款。
(五)、以本次所購買、建造的自住住房作為抵押。在農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必須另外提供正規的商品房作抵押。
職工購買住房時,如果所購房不能辦理現房抵押手續,則房屋所在樓盤必須與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合作協議后方能申請貸款。
(六)、符合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岳陽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
(四)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未重新就業滿三年。
(六)出境定居或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
(七)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八)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條件,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款項。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條件,在貸款未還清前職工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總額不得超過應還貸款的本息。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條件,職工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規定比例房租的費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額=(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數。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條件,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項的規定條件,提取金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