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佳木斯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不得脫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佳木斯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連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時間不低于6個月;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職工家庭名下擁有兩次及以上住房貸款或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購買自住住房,有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并符合再次申請的規定。
(六)同意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七)符合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二、佳木斯公積金提取條件
1、購房兩年內可申請提取,以契稅成立日期為準;
2、購買住房為多人共有,共有人為同一戶籍的父母、子女、配偶的均可申請提取;
3、外省工作或有外省戶籍在當地購房可申請提取;
4、父母為同戶籍的未婚子女購房可申請提取;
5、連續繳交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區無自住房且租住房的,可申請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
6、符合提取條件但有公積金貸款的,需優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