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遼陽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不得脫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遼陽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正常連續足額匯繳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
正常連續足額匯繳公積金是指個人公積金賬戶為“正常”狀態,按照規定基數和比例繳存,且公積金匯繳月份與匯繳時間不能大于兩個月。
本市職工需正常連續足額匯繳6個月(含)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開戶日期大于180天;外省、市職工需12月(含)以上;自愿繳存人需24個月(含)以上。
(二)具有穩定的家庭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1.具有穩定的家庭經濟收入認定標準:
(1)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繳存基數與月繳存額之和認定;
(2)共同申請人退休的,以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效電子憑證或社保部門出具的有效退休金收入證明認定;
(3)共同申請人為現役軍人的,以所在部隊出具的有效收入證明或銀行出具的工資流水認定;
(4)共同申請人無公積金或公積金繳存為欠繳、封存等非正常狀態的,以社保繳存證明為有效憑證,以我市上一年最低月平均在職職工工資認定;
(5)共同申請人為轉業軍人自由擇業的,提供轉業證明及銀行出具的工資流水認定。
2.具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認定標準:
(1)月償還貸款本息額不超過已認定家庭經濟收入的50%;
(2)無影響貸款償還的債務。
(三)購買商品房的,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且所購房屋在公積金中心已備案準入;購買二手房的,已取得過戶后《不動產權證書》。
(四)未超過法定退體年齡。
(五)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信用良好。
1.個人信用報告或公積金貸款還款記錄中近36個月內無連續3期或累計超過6次以上逾期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2.個人信用報告中無“呆賬”、“擔保人代還”、“銀行止付”等信用不良記錄;
3.無因信用不良被起訴、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行為;
4.無公積金中心認定的其他信用不良行為。
(六)提供符合法律規定并經公積金中心審定的資產作為抵押。
(七)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提供擔保。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遼陽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貸款和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四)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且賬戶封存滿6個月仍未重新就業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遇到下列突發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職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2.職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遇到其他不可預見的重大災難。
符合第四條(一)、(二)項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配偶)應為主購房人或主借款人。
符合第四條(四)、(五)、(六)、(七)項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賬戶狀態須為封存狀態,提取后該職工個人賬戶同時注銷。
職工符合多項提取業務辦理時,同一時間段內僅可選擇辦理一項提取業務。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含配偶),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須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未還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請提取。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商業貸款形式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含配偶)可選擇按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住房商業貸款本息的其中一種方式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以商業貸款形式購買自住住房的,按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辦理。
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以贈予、繼承、分割、合并、置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被法院凍結或被公積金中心標注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非本人(含配偶)戶籍所在地的;
(四)職工婚前配偶方單獨購房的(以購房全額增值稅發票日期為認定標準);
(五)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爭議的;
(六)父母與子女(含配偶)或離異夫妻之間相互交易取得自住住房的。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