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公積金貸款新政:取消第二次貸款時間限制
11月1日起,湖南住房公積金開始實施新政。10月30日,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有關住房公積金新政的通知——《關于調整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到,“購置首套房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人均建筑面積尚未達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積標準的,再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50%降低為40%,利率上浮10%。”,并明確恢復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可在長沙貸款,以及取消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時間限制。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限制被放松
《通知》要求,對于人均建筑面積尚未達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積標準的,再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50%降低為40%,利率上浮10%。
此政策有利于改善性購房需求的同時,調整了以住房公積金第二次貸款“一刀切”,所有第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的要求。
《通知》強調,“恢復辦理省內其他中心(含長、望、瀏、寧)繳存職工在長沙購買自住房的異地貸款業務,異地貸款政策參照長沙中心貸款政策執行”。
據了解,4月14日省直公積金停止“異地”貸款。
而關于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恢復,早在8月11日,湖南省住建廳印發“湘五條”時就規定,“繳納存人在繳存地以外的省內其他市州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享購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以此來看,此《通知》亦或可看作湖南省直公積金管理中心落實“湘五條”。
未取消住房公積金貸款強制性機構擔保費
10月10日,住建部、財政部、央行,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要求“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作為在三部門發文20天后的公積金新政卻并未對強制性機構擔保收費進行調整。
以下為《關于調整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原文:
省直各單位、中央駐長單位、大專院校:
根據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湘建房〔2015〕144號)文件精神,結合中心實際情況,經報上級監管部門批準,決定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政策作出以下調整:
一、恢復辦理省內其他中心(含長、望、瀏、寧)繳存職工在長沙購買自住房的異地貸款業務,異地貸款政策參照長沙中心貸款政策執行。
二、對于首次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三、對于人均建筑面積尚未達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積標準的,再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50%降低為40%,利率上浮10%。
四、購買精裝修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房為家庭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所購為家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五、將“借款人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與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資收入之比不得超過45%”調整為“借款人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與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資收入之比不得超過50%”。
六、借款人由代理機構代繳住房公積金的,如在本中心已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24個月(含24個月)以上,且期間無斷繳或轉移的,可以免于提供社保繳交證明。
七、借款人配偶未繳交住房公積金和社保的,提供單位月收入證明及近一年銀行工資卡流水,按實際情況確定收入。
八、取消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在前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后6個月后的時間限制。
本通知自11月1日起執行。《湖南省直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湘直資管〔2015〕20號)及后續相關文件通知中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本通知執行之日前貸款資料已受理(已錄入系統)的,按原規定執行。
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0月30日